{"billNo":"1081029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9/LCEWA01_090809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9/LCEWA01_090809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吳秉叡","鍾佳濱","蘇巧慧","李麗芬","蕭美琴","張宏陸","洪宗熠","張廖萬堅","李昆澤","吳玉琴","葉宜津","莊瑞雄","李俊俋","鄭寶清","郭正亮","施義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11-08","2019-11-12"],"會議代碼":"院會-9-8-9"},{"會期":"09-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08","2019-11-12"],"會議代碼":"院會-9-8-9"}],"mtime":"2024-01-18T19:43: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08","last_time":"2019-1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9","會期":8,"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23664號","laws":["02901"],"提案編號":"1082委23664","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有鑑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現行條文，對於私有文化資產保存所提供之獎勵補助措施誘因不足，導致所有權人參與保存意願低落，甚至造成各地頻繁出現私有文資「遭誤拆」或「遭不明原因燒毀」等文資慘案，為突破地方文化資產保存之困境，爰提案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條，規範古蹟及考古遺址進行土地容積轉移之計算方式，應改以市價為計算基準，提升所有權人進行文化資產保存之獎勵誘因，以解決實務執行爭議，建構完整文化資產保存機制，落實國家文化治理政策之法制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文化部定之。\n\n前項所稱其他地方，係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n\n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之指定或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廢止。\n\n經土地所有人依第一項提出古蹟容積移轉申請時，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單位完成其容積移轉之計算，並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管理人。","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16-07-12-全文修正:43","說明":"一、鑒於現行條文對於私有文化資產所有權人所提供之獎勵誘因不足，導致地方面臨私有文化資產保存困境，為提升所有權人進行文資保存之意願，爰修正容積轉移之計算方式。\n\n二、現行「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係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惟目前土地徵收已改依市價計算，為強化對所有權人進行文資保存之誘因，故容積移轉應比照以市價計算，避免損及所有權人之權益。","修正":"第四十一條　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依市價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文化部定之。\n\n前項所稱其他地方，係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n\n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之指定或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廢止。\n\n經土地所有人依第一項提出古蹟容積移轉申請時，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單位完成其容積移轉之計算，並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現行":"第五十條　考古遺址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考古遺址之指定、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文化部定之。\n\n前項所稱其他地方，係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n\n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考古遺址之指定或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廢止。","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16-07-12-全文修正:53","說明":"一、鑒於現行條文對於私有文化資產所有權人所提供之獎勵誘因不足，導致地方面臨私有文化資產保存困境，為提升所有權人進行文資保存之意願，爰修正容積轉移之計算方式。\n\n二、現行「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係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惟目前土地徵收已改依市價計算，為強化對所有權人進行文資保存之誘因，故容積移轉應比照以市價計算，避免損及所有權人之權益。","修正":"第五十條　考古遺址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考古遺址之指定、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依市價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文化部定之。\n\n前項所稱其他地方，係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n\n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考古遺址之指定或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廢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29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