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29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9/LCEWA01_090809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9/LCEWA01_090809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玉珍","陳雪生","楊曜"],"連署人":["賴士葆","許智傑","柯呈枋","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陳超明","王育敏","何志偉","許淑華","童惠珍","柯志恩","廖國棟Sufin‧Siluko","李彥秀","江啟臣","蔣乃辛","顏寬恒"],"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9-11-08","2019-11-12"],"會議代碼":"院會-9-8-9"},{"會期":"09-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08","2019-11-12"],"會議代碼":"院會-9-8-9"}],"mtime":"2024-01-18T19:43: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08","last_time":"2019-1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9","會期":8,"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23666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23666","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陳雪生、楊曜等19人，鑑於離島建設基金總額近年日益短缺，已低於基金法定總額半數以下，亟須政府編列預算撥補挹注，以保障離島地區產業、教育、文化、交通、醫療、觀光、警政、社會福利及基礎建設之需求，並改善離島居民生活品質，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並明定基金來源。考量基金主要任務係充實離島地區產業、教育、文化、交通、醫療、觀光、警政、社會福利及基礎建設等多方面問題，又因離島地區人口較少、財政收入不足，近年基金總額日益短缺，亟須政府編列預算撥補挹注，以保障離島地區持續發展基礎建設之需求，並改善離島居民生活品質。\n二、為充實基金，應明定離島建設基金總額低於基金法定最低總額之半數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一次性或分三年度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補至本條例規定之法定最低總額。","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n\n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n\n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n\n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n\n六、其他收入。\n\n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09-01-12-修正:20","說明":"一、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並明定基金來源。考量基金主要任務係充實離島地區產業、教育、文化、交通、醫療、觀光、警政、社會福利及基礎建設等多方面問題，又因離島地區人口較少、財政收入不足，近年基金總額日益短缺，亟須政府編列預算撥補挹注，以保障離島地區持續發展基礎建設之需求，並改善離島居民生活品質。\n\n二、為充實基金，離島建設基金總額低於基金法定最低總額之半數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一次性或分三年度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補至本條例規定之法定最低總額，爰新增本條第二項規定。\n\n三、現行本條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修正":"第十六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n\n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n\n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n\n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n\n六、其他收入。\n\n離島建設基金總額低於前項所定最低總額之半數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一次性或分三年度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補離島建設基金至法定最低總額。\n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29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