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3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9/LCEWA01_090809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9/LCEWA01_090809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631/108230163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631/108230163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631/108230163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631/108230163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204070300200"}],"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鄭秀玲"],"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11-08","2019-11-12"],"會議代碼":"院會-9-8-9"},{"會期":"09-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08","2019-11-12"],"會議代碼":"院會-9-8-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14"],"會議代碼":"委員會-9-8-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22-13"}],"mtime":"2024-01-18T19:43:4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08","last_time":"2019-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9","會期":8,"字號":"院總第1685號委員提案第23668號","laws":["01744"],"提案編號":"1685委23668","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運作績效，實為大學維持永續經營與財務獨立自主之碁石，長期持續關注，期能維繫大學自治精神。然經查104年所修正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其中第五條規定，由校長擔任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召集人，而在第七條規定，稽核室隸屬於校長底下。上述規定已違內部稽核自主之精神，社會上普遍瀰漫「國立大學校長兼裁判」質疑。為改善上開現象，還給國人對國立大學院校，公平管理校務基金之信心，本次《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修正，直接由中央立法規定，新增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稽核校務基金運作。另一方面，修訂稽核人員隸屬於經費稽核委員會，以符合內部稽核自主精神。爰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44","law_name":"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n\n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law_content_id":"01744:01744:2015-01-23-全文修正:7","說明":"一、修訂第一項，明訂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n\n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管理委員會遴選辦法移至第二項。\n\n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至訂三項。\n\n四、增訂第四項，明訂經費稽核委員會選任辦法。","修正":"第五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n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n\n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n\n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現行":"第七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n\n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n\n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n\n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44:01744:2015-01-23-全文修正:9","說明":"配合第五條修訂，修正稽核人員隸屬經費稽核委員，以維持稽核人員監督獨立性。","修正":"第七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經費稽核委員會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n\n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經費稽核委員會之兼任稽核人員。\n\n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n\n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3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