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30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議案名稱":"「大眾捷運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9/LCEWA01_090809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9/LCEWA01_090809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曾銘宗","童惠珍","顏寬恒","林德福","林奕華","孔文吉","許毓仁","賴士葆","林為洲","陳超明","陳宜民","周陳秀霞","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11-08","2019-11-12"],"會議代碼":"院會-9-8-9"},{"會期":"09-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08","2019-11-12"],"會議代碼":"院會-9-8-9"}],"mtime":"2024-01-18T19:43:4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08","last_time":"2019-1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9","會期":8,"字號":"院總第1429號委員提案第23669號","laws":["02033"],"提案編號":"1429委23669","案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為推動我國軌道產業發展，提升關鍵技術自主能力，增訂主管機關可視營運需要委託既有大眾運輸業者辦理營運，爰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除可設立或甄選營運機構外，亦可視營運需要，委託既有大眾運輸業者營運，爰分別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新增委託其他大眾運輸業者辦理營運。其他大眾運輸業者係指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之大眾運輸事業，如臺鐵、高鐵公司等大眾運輸業者。\n二、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對照表":[{"law_id":"02033","law_name":"大眾捷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眾捷運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營運機構或經甄選後許可民間投資籌設營運機構營運。\n\n地方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營運機構或經甄選後許可民間投資籌設營運機構營運。\n\n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依各級政府出資之比率持有。由中央政府補助辦理者，由路線行經之各該地方政府，按自償及非自償經費出資比率共有之，營運機構不共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該財產以出租方式提供營運機構使用、收益者，營運機構應負責管理維護。\n\n前項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之租賃期間及程序，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n\n第三項財產之定義、範圍、管理機關、產權登記、交付、增置、減損、異動、處分、收益、設定負擔、用途、租賃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033:02033:2013-05-21-修正:33","說明":"一、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除可設立或甄選營運機構外，亦可視營運需要，委託既有大眾運輸業者營運，爰分別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新增委託其他大眾運輸業者辦理營運。\n\n二、其他大眾運輸業者係指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之大眾運輸事業，如臺鐵、高鐵公司等大眾運輸業者。\n\n三、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營運機構、經甄選後許可民間投資籌設營運機構或委託其他大眾運輸業者辦理營運。\n\n地方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營運機構、經甄選後許可民間投資籌設營運機構或委託其他大眾運輸業者辦理營運。\n\n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依各級政府出資之比率持有。由中央政府補助辦理者，由路線行經之各該地方政府，按自償及非自償經費出資比率共有之，營運機構不共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該財產以出租方式提供營運機構使用、收益者，營運機構應負責管理維護。\n\n前項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之租賃期間及程序，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n\n第三項財產之定義、範圍、管理機關、產權登記、交付、增置、減損、異動、處分、收益、設定負擔、用途、租賃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30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