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3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9/LCEWA01_090809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9/LCEWA01_090809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適應","何志偉","黃秀芳"],"連署人":["林靜儀","羅致政","陳靜敏","林俊憲","何欣純","鍾孔炤","陳曼麗","郭正亮","鄭運鵬","吳焜裕","尤美女","邱議瑩","葉宜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11-08","2019-11-12"],"會議代碼":"院會-9-8-9"},{"會期":"09-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08","2019-11-12"],"會議代碼":"院會-9-8-9"}],"mtime":"2024-01-18T19:44:0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08","last_time":"2019-1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9","會期":8,"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3675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3675","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何志偉、黃秀芳等16人，鑑於「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以下稱本條例）第二百五十一條明定若意圖抬高交易價格而囤積特定物品不為銷售之行為者，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使法條涵蓋更為完整、刪除贅字，保障民眾權益，故提出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之部分文字修正，以及增列第三款「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此外，由於相關交易訊息與社會秩序密切連動，為避免有心人士操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犯相關條文時，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避免惡意囤積生活必需品，影響人民權益，新增「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使法規規範更加完整。\n二、原條文中「糧食」、「農產品」包含於「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種苗」、「肥料」、「原料」亦包含於「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特別註明有贅字之疑慮。\n三、為避免影響社會交易秩序，故新增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犯相關條文時，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五十一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n\n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n\n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308","說明":"一、重要生活必需品若受有心人士操縱，將嚴重影響人民權益並妨害社會發展，相關行為確有處罰必要。\n\n二、原條文中第一項第一款「糧食」與「農產品」，實則包含於「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中；第二款「種苗」、「肥料」、「原料」亦包含於「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有贅字之問題，提案刪除之。\n\n三、為使法律涵蓋範圍更加完整，顧新增新增「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n\n四、若有心人士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傳遞不實資訊，將造成不特定多數人恐慌、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有加重懲罰之必要。","修正":"第二百五十一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n\n二、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n\n三、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n\n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3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