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3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6人","議案名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刪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9/LCEWA01_090809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9/LCEWA01_090809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適應"],"連署人":["何志偉","林俊憲","郭正亮","林靜儀","何欣純","劉世芳","尤美女","羅致政","鍾孔炤","陳曼麗","鄭運鵬","吳焜裕","邱議瑩","黃秀芳","葉宜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19-11-08","2019-11-12"],"會議代碼":"院會-9-8-9"},{"會期":"09-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08","2019-11-12"],"會議代碼":"院會-9-8-9"}],"mtime":"2024-01-18T19:44: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08","last_time":"2019-1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9","會期":8,"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3676號","laws":["04539"],"提案編號":"1574委23676","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6人，鑑於「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中（以下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仍有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但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已明定「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故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應刪除之。此外，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則定有「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但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已明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既以對軍事審判制度做出嚴格限縮，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應刪除之。爰擬具「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明定「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因此，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一條無獨立存在必要。\n二、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明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已將現役軍人適用軍事審判機制嚴格限縮於僅有戰時方發動。因此，妨害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四條既與軍事審判法互相違背，亦無獨立存在必要。","對照表":[{"law_id":"04539","law_name":"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刪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犯第十九條或前條之罪者，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時，應發還其合法受益人。\n\n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law_content_id":"04539:04539:2002-06-04-全文修正:2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明定「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n\n三、按上述條文，相關規定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一條無獨立存在必要。","修正":"第二十一條　（刪除）"},{"現行":"第二十四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law_content_id":"04539:04539:2002-06-04-全文修正:24","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明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已將現役軍人適用軍事審判機制嚴格限縮於僅有戰時方發動。\n\n三、既軍事審判機制有上述嚴格限縮，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四條即與軍事審判法互相違背。\n\n四、儘管本條確可透過修正文字達到與軍事審判法一致之規定；惟綜觀立法精神與實務，現役軍人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均透過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條例第二十四條實無獨立存在之必要。","修正":"第二十四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3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