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0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1人","議案名稱":"「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0/LCEWA01_090810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0/LCEWA01_090810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鍾孔炤","李昆澤","劉建國"],"連署人":["陳賴素美","蔣絜安","李俊俋","尤美女","陳曼麗","蔡易餘","段宜康","羅致政","吳焜裕","余宛如","李麗芬","王榮璋","陳靜敏","鍾佳濱","黃秀芳","管碧玲","吳琪銘","蔡適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mtime":"2024-01-18T19:41: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15","last_time":"2019-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697號委員提案第23686號","laws":["01923"],"提案編號":"697委23686","案由":"本院委員鍾孔炤、李昆澤、劉建國等21人，鑑於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之組織人力、專業領域及角色定位，主要以服務加工出口區內廠商為主，與勞動檢查所涉檢查權之行使本質上相違背，為避免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發生球員兼裁判的角色衝突，爰修正「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將勞動檢查回歸中央主管機關權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掌理區內「關於工廠設置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事項。」\n二、勞動檢查法第五條明定：「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會同縣（市）主管機關檢查。」亦即，設置勞動檢查機構為中央主管機關權責，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若要設置檢查機構，必須有中央主管機關的授權。\n三、為避免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發生球員兼裁判的角色衝突，爰刪除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有關勞動檢查事項之規定，將勞動檢查業務回歸勞動檢查體系，另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用語，修正勞工安全衛生等文字為職業安全衛生事項。","對照表":[{"law_id":"01923","law_name":"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管理處掌理左列有關加工出口區之事項：\n\n一、關於各分處之監督及指揮事項。\n\n二、關於申請投資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審核事項。\n\n三、關於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n\n四、關於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n\n五、關於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n\n六、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劃事項。\n\n七、關於保稅倉庫之設立及經營事項。\n\n八、關於儲運單位之設立、管理及經營事項。\n\n九、關於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n\n十、關於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事項。\n\n十一、關於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事項。\n\n十二、關於工商登記、管理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n\n十三、關於工廠設置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事項。\n\n十四、關於工商團體業務及勞工行政事項。\n\n十五、關於產地證明書、再出口證明核發事項。\n\n十六、關於貨品輸出入簽證事項。\n\n十七、關於外匯、貿易管理事項。\n\n十八、關於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n\n十九、關於公共福利事項。\n\n二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n\n前項第九款至第二十款事項，於設有分處之加工出口區，得由分處掌理之。\n\n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23:01923:1997-04-15-全文修正:5","說明":"一、勞動檢查法第五條明定：「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會同縣（市）主管機關檢查。」亦即，設置勞動檢查機構為中央主管機關權責，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若要設置檢查機構，必須有中央主管機關的授權。\n\n二、為避免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發生球員兼裁判的角色衝突，爰刪除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有關勞動檢查事項之規定，將勞動檢查業務回歸勞動檢查體系，另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用語，修正勞工安全衛生等文字為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修正":"第五條　管理處掌理下列有關加工出口區之事項：\n\n一、關於各分處之監督及指揮事項。\n\n二、關於申請投資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審核事項。\n\n三、關於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n\n四、關於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n\n五、關於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n\n六、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劃事項。\n\n七、關於保稅倉庫之設立及經營事項。\n\n八、關於儲運單位之設立、管理及經營事項。\n\n九、關於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n\n十、關於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事項。\n\n十一、關於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事項。\n\n十二、關於工商登記、管理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n\n十三、關於工廠設置及職業安全衛生事項。\n\n十四、關於工商團體業務及勞工行政事項。\n\n十五、關於產地證明書、再出口證明核發事項。\n\n十六、關於貨品輸出入簽證事項。\n\n十七、關於外匯、貿易管理事項。\n\n十八、關於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n\n十九、關於公共福利事項。\n\n二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n\n前項第九款至第二十款事項，於設有分處之加工出口區，得由分處掌理之。\n\n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0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