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0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0/LCEWA01_090810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0/LCEWA01_090810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易餘"],"連署人":["周春米","鍾孔炤","蔡適應","余宛如","羅致政","蔡培慧","黃秀芳","陳靜敏","葉宜津","吳玉琴","鄭運鵬","蔣絜安","吳琪銘","張廖萬堅","施義芳","余天","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mtime":"2024-01-18T19:41: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15","last_time":"2019-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23692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23692","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為了增加農民老年保障與降低政府財政負擔，擬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六條中社會保險的範圍，排除農民健康保險，提供農民得自由選擇是否投保國民年金保險，同步修正第十二條由主管機關部分負擔降低農民負擔提高投保意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有社會保險中，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都有老年給付，唯獨農民健康保險沒有，現有的老農津貼暫行條例每四年依物價指數調整一次，原定一百零九年調整也僅增加至7,550元，無法保障農民老年生活。\n二、行政院於96年10月成立「穩定物價工作小組」，啟動跨部會因應物價機制。其後，國際油價持續上漲，97年5月行政院成立「穩定物價小組」任務編組，取代「穩定物價工作小組」，持續關注國內物價波動情形。等於限制農民收入提升的機會，有鑑於此，為鼓勵農民參與國民年金保險，由主管機關部分負擔。","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相關社會保險：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n二、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n\n三、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n\n四、保險年資：指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繳納保險費之合計期間；其未滿一年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月數按比率計算；其未滿全月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日數按每月三十日比率計算。\n\n五、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時，為合於請領給付資格者。\n\n六、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者、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7","說明":"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沒有老年給付，依照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一百零九年也僅提高至7,550元，農民退休保障明顯不足。為落實農民退休生活照顧降低社會負擔，鼓勵農民加保國民年金，於國民年金法排除農民健康保險，使農民能自主選擇加入國民年金保險。","修正":"第六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相關社會保險：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n\n二、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n\n三、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n\n四、保險年資：指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繳納保險費之合計期間；其未滿一年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月數按比率計算；其未滿全月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日數按每月三十日比率計算。\n\n五、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時，為合於請領給付資格者。\n\n六、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者、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現行":"第十二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n\n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n\n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n\n(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n(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n\n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n\n(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n\n(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n\n(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n\n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15","說明":"為要穩定物價行政院成立物價穩定小組，抑制農產品價格，造成農民經濟相對弱勢，為鼓勵農民投保，由所在地之地方政府與中央主管機關部分負擔。","修正":"第十二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n\n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n\n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n\n(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n(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n\n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n\n(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n\n(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n\n(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n\n四、被保險人為符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n五、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0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