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0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議案名稱":"「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0/LCEWA01_090810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0/LCEWA01_090810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明文","劉櫂豪","邱議瑩"],"連署人":["林俊憲","吳玉琴","賴瑞隆","蕭美琴","施義芳","蘇治芬","陳素月","張宏陸","吳思瑤","蘇震清","莊瑞雄","郭正亮","鄭寶清","陳雪生","邱泰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mtime":"2024-01-18T19:41:2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15","last_time":"2019-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917號委員提案第23694號","laws":["03107"],"提案編號":"917委23694","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劉櫂豪、邱議瑩等18人，鑑於台灣山區很早就有民眾居住或墾殖，但因政權更迭、地籍資料佚失，或是過去土地登記制度不健全無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狀，導致山區民眾權益嚴重受損，爰擬具「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確實維護民眾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五十八年，台灣省政府以第一版航照為依據，如果當時即有占墾或居住事實，排除地質敏感地區，可簽訂正式租約；主動申報者，如是種檳榔或果樹，需混植造林，和林務局簽訂租約，如是建物或農田，則移交給國產署，以建築用地或農牧用地簽訂租約。之後再經過民國六十六年、民國七十八年和民國九十七年三度補辦，但是補辦期間區外保安林於民國九十二年由地方縣市移轉給林務局，使用者多不知道主管權移轉，未能及時申報，再加上過去申報的資格不盡合理，民國九十七年申報件數六千兩百多件，僅六八四件通過。申請未能通過者有四百三十八件是因年代久遠而缺所有權舉證文件，八百三十六件則是資格不符；其中包括原規定戶籍中途曾遷出就認定占用時效中斷。\n二、目前國有林共計一百六十一萬公頃，山區裡很多建物或農田存在歷史久遠，只是因為法令不夠完整被政府歸屬違規占用。政府應在不影響水土保持的前提下，比照國有財產署的土地管理政策及時程，開放山區土地回歸原用途。","對照表":[{"law_id":"03107","law_name":"森林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為新增。\n\n二、為維護山區民眾權益，爰比照國有財產法規定，新增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有實際使用之事實，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增訂":"第八條之一　國有或公有林地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n\n前項出租辦法由管理機關訂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0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