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0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議案名稱":"「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0/LCEWA01_090810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0/LCEWA01_090810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郭國文"],"連署人":["蔡易餘","余天","黃國書","余宛如","許智傑","鍾孔炤","陳素月","林靜儀","趙天麟","郭正亮","李俊俋","陳瑩","吳思瑤","李麗芬","蔡適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mtime":"2024-01-18T19:41:3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15","last_time":"2019-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966號委員提案第23696號","laws":["02518"],"提案編號":"966委23696","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鑑於近日台南發生農民為貪圖方便將裂果文旦丟棄水圳事件，地方政府環保局雖依法開罰，但因罰則訂定過低，引發民眾不滿，認為此等汙染水域、環境行為，縱然依法開罰，但並無嚇阻作用，此類案件仍會繼續發生，為使民眾不亂丟棄廢棄物，令法規有預防再犯之功能，故特此擬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加重罰則，使行為人受警惕作用，避免類似案件一再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日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接獲通報，麻豆水圳遭違法丟棄裂果文旦，待查獲行為人後，該民眾也坦承因貪圖方便，將裂果文旦直接丟棄於水圳，環保局當場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裁罰新台幣1,200元，許多民眾得知相當傻眼，並表示雖是依法開罰，但罰太輕了。\n二、違法隨意丟棄裂果，汙染水域、環境，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最高可裁罰新台幣6,000元，此案卻僅輕罰1,200元，許多民眾表示，「這一點小錢繳得起啦！繼續倒，沒在怕啦！」、「法令真的要修改」、「好好笑，這會有效果？連三歲小孩都騙不了」。\n三、為避免類似事件重複發生，爰提案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提高罰款金額，扼止民眾僥倖心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18","law_name":"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n\n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n\n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n\n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55","說明":"現行規定之罰鍰為一千二百元至六千元，雖政府對外說明時常告誡民眾最高可處六千元罰鍰，然而實際執行時卻大多數僅處罰最低金額，以至於完全無嚇阻警惕之作用，故修法提高罰鍰之金額，以達有效嚇阻之目的。","修正":"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n\n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n\n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n\n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0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