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07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議案名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0/LCEWA01_090810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0/LCEWA01_090810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何志偉","黃國書","趙正宇","蔣絜安"],"連署人":["鍾孔炤","余天","陳曼麗","呂孫綾","蘇巧慧","趙天麟","余宛如","洪宗熠","林俊憲","張宏陸","黃秀芳","吳琪銘","周春米","吳焜裕","李麗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mtime":"2024-01-18T19:41: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15","last_time":"2019-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1669號委員提案第23700號","laws":["01839"],"提案編號":"1669委23700","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何志偉、黃國書、趙正宇、蔣絜安等20人，鑑於「商業仲裁條例」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已修正更名為「仲裁法」，惟「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二條之條文文字，仍沿用「商業仲裁條例」一名，迄今未配合法規名稱修正與引敘條次變更，顯不符法令現況；爰提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商業仲裁條例」自民國五十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施行後，業經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及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兩次修正，復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經總統（87）華總(一)義字8700124010號令公告更名為「仲裁法」，並自修正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n二、然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二條準用仲裁法有關外國仲裁判斷之條文文字仍沿用「商業仲裁條例」一名，迄今未配合修正名稱；另相關引敘條次之變更亦未修正，顯不符法令現況，易造成法律適用上之疑義，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提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二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839","law_nam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二條　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效力、管轄及得為強制執行之要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n\n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其效力、聲請法院承認及停止執行，準用商務仲裁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839:01839:1997-03-18-制定:50","說明":"一、第一項不修正。\n\n二、「商務仲裁條例」業於民國八十七年修正名稱為「仲裁法」；另該法因法律修正，關於外國仲裁判斷之條文，亦移列條號為「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一條。\n\n三、為統一法律用語、使規範一致，爰對於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文字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四十二條　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效力、管轄及得為強制執行之要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n\n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其效力、聲請法院承認及停止執行，準用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一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07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