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07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0人","議案名稱":"「財政紀律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0/LCEWA01_090810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0/LCEWA01_090810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奕華","費鴻泰","蔣乃辛","李彥秀","柯呈枋","賴士葆","許毓仁"],"連署人":["童惠珍","陳玉珍","柯志恩","曾銘宗","顏寬恒","陳宜民","高金素梅","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學聖","蔣萬安","林麗蟬","林德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mtime":"2024-01-18T19:41: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15","last_time":"2019-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705號委員提案第23705號","laws":["02311"],"提案編號":"705委23705","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費鴻泰、蔣乃辛、李彥秀、柯呈枋、賴士葆、許毓仁、林為洲等20人，有鑑於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地方建設為地方自治精神之展現。地方建設能有效執行，需輔以財政收支劃分法、財政紀律法之合理規劃，使地方財政有穩健之基礎。近來行政院通過欲廢止印花稅提案，惟印花稅屬地方稅，提案未能深慮並提出相應彌補之損失，影響地方建設之執行及地方民眾之福祉，更不利地方稅收穩健。為避免損害地方政府權限及影響地方財政，凡中央制（訂）定、修正或廢止致影響地方稅收之法令，造成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中央政府每年應補足之。爰提案增訂「財政紀律法」第五條之一，以確保地方政府之財政穩健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地方建設及地方民眾之福祉為地方自治精神之展現。地方建設能有效執行、地方民眾之福祉受到保障，需輔以財政收支劃分法、財政紀律法之合理規劃，使地方財政有穩健之基礎。中央修訂涉及地方財政之法律時，應考量地方政府之意見，以免損害地方政府權限及影響地方財政。\n二、近來行政院提出欲廢止印花稅提案，惟印花稅屬地方稅，該案未能深慮並提出彌補相應之損失，影響地方建設之有效執行及地方民眾福祉，更不利地方稅收穩健，損害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精神。\n三、依財政紀律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以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前段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中央政府應每年補足修法致使損失之地方稅收，且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2311","law_name":"財政紀律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財政紀律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地方建設及地方民眾之福祉為地方自治精神之展現。地方建設能有效執行、地方民眾之福祉受到保障，需輔以財政收支劃分法、財政紀律法之合理規劃，使地方財政有穩健之基礎。中央修訂涉及地方財政之法律時，應考量地方政府之意見，以免損害地方政府權限及影響地方財政。\n\n三、近來行政院提出欲廢止印花稅提案，惟印花稅屬地方稅，該案未能深慮並提出彌補相應之損失，影響地方建設之有效執行及地方民眾福祉，更不利地方稅收穩健，損害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精神。\n\n四、依財政紀律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以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前段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是以中央政府應每年補足修法致使損失之地方稅收，且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以確保地方財源之穩固、健全。","增訂":"第五條之一　因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法律而影響本法第十二條直轄市及縣（市）稅收，造成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每年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n\n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歷年可徵收之最高金額、經濟成長等情形，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07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