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08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靜敏等20人","議案名稱":"「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0/LCEWA01_090810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0/LCEWA01_090810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靜敏"],"連署人":["莊瑞雄","余宛如","林淑芬","吳玉琴","蔡培慧","劉世芳","郭正亮","蘇巧慧","施義芳","鍾孔炤","王榮璋","蔣絜安","葉宜津","李麗芬","鍾佳濱","黃國書","尤美女","陳曼麗","吳焜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mtime":"2024-01-18T19:42: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15","last_time":"2019-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1774號委員提案第23708號","laws":["01275"],"提案編號":"1774委23708","案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20人，鑑於民國106年10月1日陳姓網紅在YouTube上傳一部嚴重詆毀護理師的影片，不僅藐視護理專業，還在影片結尾用猥褻的表情加上自淫的手勢問「手天使」是不是護理師的工作範圍，嚴重打擊護理人員的工作士氣，且貶損護理人員的人格及職業尊嚴。然而我國卻沒有明確的相應法規規範，實為性別騷擾防治法之一大漏洞，基於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十條）僅規範個人、法人之妨害名譽權，未涵蓋各職業類別尊嚴、專業形象之保障。在科技日新月異發展下，利用嚴重的性別歧視言論在網路上賺取點閱率的行為比比皆是，而在網路平台上散布性別歧視、侮辱、仇恨性之言行或影片，所製造之敵意環境負面影響遠大於傳統。惟考量刑法謙抑性原則，就此類各職業類別之歧視、侮辱、仇恨性之言行先宜行政違序行為加以處罰。特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06年10月1日陳姓網紅在YouTube上傳一部嚴重詆毀護理師的影片，不僅藐視護理專業，嚴重打擊護理人員的工作士氣，且貶損護理人員的人格及職業尊嚴。自106年10月4日起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謝姓護理師即向衛生福利部、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YOUTUBE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提出嚴正抗議與訴願，並獲萬名護理師及民眾連署響應。然相關單位不停的互丟皮球，謝姓護理師提起的性騷擾案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認定成立，然在陳姓男子再申訴後，臺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卻以多數決認定不成立性騷擾，主要理由竟是毫無根據的類推適用刑法妨害名譽罪對「他人」的解釋在敵意環境性騷擾的案件上，認為「不是針對特定人的性騷擾言語，不構成性騷擾」；而謝姓護理師另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經過漫長一年多的審查，衛生福利部則嚴重誤解性騷擾防治法的解釋，以「性別歧視不是人身安全問題，不構成性騷擾」為由，駁回訴願。致使影片仍在YOUTUBE的網頁上供人閱覽、傳播，若以關鍵字「護理師」搜尋，此影片名列排行榜前五名，點擊率已高達83萬，留言亦累計到六千多則，更出現仿效之潮，今年7月「爆肝護士」在電視節目爆料「誰比較能讓男病人起生理反應」等不當言論，若政府相關單位不加以制止並法律規範的話，受害的不僅限於護理界，恐擴及各職業類別之專業形象、尊嚴亦淪陷於性別霸凌環境之中。\n二、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之精神，引用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於106年12月14日關於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第35號一般性建議內容提及（一般性建議第35號第30段）：「……（d）制定並執行有效的措施，鼓勵媒體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包括在廣告、網路和其他數位環境中在其活動、做法和產出中消除對婦女或婦女人權維護者等特定婦女群體做出的惡意的、有成見的描述。此類措施應包括以下幾點：1.鼓勵制定或加強線上或社交媒體組織等媒體組織的自律機制，旨在消除與婦女和男子或特定婦女群體有關的性別陳規定型觀念，解決利用它們的服務和平臺實施的基於性別的暴力侵犯婦女的行為；2.媒體恰當報導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準則。」惟我國卻無相關法律針對性別歧視性言論進行管制。\n三、我國性騷擾防治法確實有定義所謂的性騷擾，包括「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減損他人人格尊嚴」，但是在整體規範文意上，性騷擾防治法所規範的仍然偏向於對「特定人」的性騷擾，然在科技日新月異發展下，利用針對各職業類別或可辨別身分之勞工之嚴重性別歧視言論在網路上賺取點閱率的行為比比皆是，而在網路平台上散布性別歧視、侮辱、仇恨性之言行或影片，所製造之敵意環境負面影響遠大於傳統。基於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十條）僅規範個人或法人之妨害名譽權，未涵蓋特定職業之尊嚴、專業形象之保障惟考量刑法謙抑性原則，就此類各職業類別之歧視、侮辱、仇恨性之言行先宜行政違序行為加以處罰。","對照表":[{"law_id":"01275","law_name":"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n\n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3","說明":"一、鑑於106年10月1日陳姓網紅在YouTube上傳一部嚴重詆毀護理師的影片，不僅藐視護理專業，還在影片結尾用猥褻的表情加上自淫的手勢問「手天使」是不是護理師的工作範圍，嚴重打擊護理人員的工作士氣，且貶損護理人員的人格及職業尊嚴。然而我國卻沒有明確的相應法規規範，實為性別騷擾防治法之一大漏洞，恐擴及各職業類別之專業形象、尊嚴亦淪陷於性別霸凌環境之中。\n\n二、各職業類別泛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所列的行業類別或可辨別身分之勞工。\n\n三、我國性騷擾防治法確實有定義所謂的性騷擾，包括「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減損他人人格尊嚴」，但是在整體規範文意上，性騷擾防治法所規範的仍然偏向於對「特定人」的性騷擾，然在科技日新月異發展下，利用針對各職業類別或可辨別身分之勞工之嚴重性別歧視言論在網路上賺取點閱率的行為比比皆是，而在網路平台上散布性別歧視、侮辱、仇恨性之言行或影片，所製造之敵意環境負面影響遠大於傳統。基於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十條）僅規範個人或法人之妨害名譽權，未涵蓋各職業類別之尊嚴、專業形象之保障惟考量刑法謙抑性原則，就此類各職業類別之歧視、侮辱、仇恨性之言行先宜行政違序行為加以處罰。","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各職業類別或可辨別身分之勞工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n\n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仇恨性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各職業類別或可辨別身分之勞工之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0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