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08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議案名稱":"「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0/LCEWA01_090810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0/LCEWA01_090810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啟臣"],"連署人":["馬文君","曾銘宗","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宜民","許毓仁","陳怡潔","陳雪生","林麗蟬","顏寬恒","陳玉珍","林德福","陳超明","童惠珍","周陳秀霞","羅明才","林為洲","蔣萬安","廖國棟Sufin‧Siluko","趙正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mtime":"2024-01-18T19:42:2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15","last_time":"2019-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3711號","laws":["01934"],"提案編號":"1722委23711","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鑑於國營事業係由國家出資成立，以企業方式經營，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設立之目的在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並配合政府各項政策施行。政府派任之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事，除負有協助推動政府政策、確保政府權益外，亦須承擔企業盈虧之責，宜由學有專長及經驗豐富之專業人士擔任。為促進國營事業之人事任用年輕化，避免淪為退休人員酬庸之用，落實專業為本之遴聘原則，爰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行政院91年訂定並發布「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第5點有關遴聘負責人及經理人之年齡規定，「遴聘初任負責人及經理人之年齡，不得超過65歲；無論任期是否屆滿，於年滿68歲時應即行更換。但各主管機關有較低年齡限制者，從其規定。」，行政院92年12月19日，再以院授人力字第0920056458號函通令全國各機關，「為落實政府投資之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捐（補）助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負責人及經理人年輕化政策及避免成為退休人員酬庸之用，有關其負責人或經理人年齡逾65歲且係屬公股（政府）代表，得隨時更換者，不論其任期是否屆滿，應每年報院核准延長，年齡逾68歲者，除有特殊原因或考量，報經行政院核准外，餘應即更換。」，然此次函令自行增加「除有特殊原因或考量，報經行政院核准外」之例外規定，使政府派任可不受年齡限制，已與原訂辦法有違。又行政院於106年修正「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刪除初任年齡不得逾65歲之規定，修改為屆滿65歲每年報院核准延長；將年滿68歲應即更換之規定，增訂報經行政院核准之例外規定，大開人事派任年齡限制之巧門，遭各界質疑為特定人士修法。故為避免行政機關逕自修改行政命令，杜絕因人設事之弊端，人事派任年齡限制應改以法律定之，以落實人事派任年輕化，避免淪為退休人員酬庸之用。\n二、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十九條規定，公務人員年滿65歲即應屆齡退休，另修正前之「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第5點規定，「遴聘初任負責人及經理人之年齡，不得超過65歲；無論任期是否屆滿，於年滿68歲時應即行更換」，均為促其人事派任專業化、年輕化，以及避免淪為退休人員酬庸之用。依據人事行政總處提供之資料，目前政府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之負責人及經理人，初任年齡逾65歲者達19人，在職已逾68歲有4人，顯見行政院修改行政命令增設例外規定放寬年齡限制後，破壞建立已久之人事派任原則。另根據立法院103年1月14日（立法院公報第103卷第8期院會紀錄）通過之決議，針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人事派任年齡已改為初任年齡不得逾62歲，任期屆滿前年滿65歲者應更換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與國營事業性質相近，爰參酌該決議增訂國營事業人事派任之年齡限制。\n三、國營事業係由國家出資成立，以企業方式經營，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政府派任之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事，除負有協助推動政府政策、確保政府權益外，亦須承擔公司盈虧之責，應由學有專長及經驗豐富之專業人士擔任，俾利配合國家政策，達成政府投資之政策目標。立法院於103年1月14日（立法院公報第103卷第8期院會紀錄）曾就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人事派任資訊公開通過二項決議，「……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應於官方網站公開揭露各該財團法人政府遴（核）派人員之相關規定，及政府遴派人員之姓名、任期、遴（核）派理由等相關資訊」；「……各財團法人應將政府遴（核）派人員之職權說明、個人簡歷資料（學、經歷）、薪酬、福利（各名義之獎金及補貼等）等相關資料，一併函送立法院，以利國會監督。」，目的均在要求人事派任應公開透明，杜絕私相授受之弊；國營事業負責人、經理人及董監事負有公司盈虧之責，然其薪酬、獎金發放屢遭認為與經營績效不符，且多以個人資料為由拒絕提供，為促使政府人事派任更加公開透明，俾利社會檢視派任之適任性，落實有效監督，爰以法律明定相關人事派任應公開之相關資訊並應於官方網站設置專區公開揭露。","對照表":[{"law_id":"01934","law_name":"國營事業管理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國營事業負責人、經理人及董、監事之初任年齡不得超過62歲，年滿65歲即行更換。\n\n三、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透明，方便社會大眾檢視，促進監督效能，明定政府遴聘國營事業負責人、經理人及董、監事之相關資訊應於官方網站設置專區公開揭露。","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　各主管機關遴聘國營事業負責人、經理人及董、監事，初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二歲；無論任期是否屆滿，於年滿六十五歲時應即行更換。但從事學術或相關實業學有專精，聲譽卓著，報經行政院核准或依法當然兼職者，不在此限。各主管機關有較低年齡限制者，從其規定。\n\n前項遴聘人員之姓名、任期、遴聘理由、學經歷、薪酬、福利及遴聘相關規定，應於主管機關網站設置專區公開揭露。"}]}],"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0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