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0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1人","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0/LCEWA01_090810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0/LCEWA01_090810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啟臣"],"連署人":["許毓仁","陳宜民","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怡潔","曾銘宗","顏寬恒","馬文君","陳雪生","陳玉珍","童惠珍","林德福","林麗蟬","陳超明","周陳秀霞","羅明才","林為洲","蔣萬安","柯志恩","廖國棟Sufin‧Siluko","趙正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mtime":"2024-01-18T19:42:3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15","last_time":"2019-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3712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23712","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1人，鑑於酒害所衍生之家暴、虐童或酒駕肇事等社會問題，令國人深惡痛絕，除藉嚴刑峻罰遏阻，更有賴正確飲酒觀念之建立，期多管齊下，以防範因酒害所衍生之社會問題。現行菸害防制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菸害及毒害均訂有相關強制教育宣導規定，然酒害防制宣導教育規定付之闕如。為扎根酒害防制教育，自幼建立正確飲酒觀念，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09年食藥署進行「國民健康訪問暨藥物濫用調查」時發現，12至14歲飲酒盛行率為5.56%，人數約6.7萬人，15至17歲為11.62%，人數約13.3萬人，但2014年食藥署作的「全國物質使用調查」顯示未成年飲酒率增加，12至14歲及15至17歲的終身飲酒盛行率分別為20.2%與37%，推估超過15.6萬名12至14歲、超過36.7萬名15至17歲的青少年曾經飲酒，另外國健署在2013年進行「國民健康訪問調查，有高達3.7%未成年者，過去一年曾有喝到茫的經驗，顯示未成年飲酒者有日益增多。\n二、防制酒害所衍生之家暴、虐童或酒駕等社會事件，除藉重罰嚇阻，亦應從教育著手，透過向下扎根之宣導教育，建立正確飲酒觀念，以減少酒害衍生之社會問題。現行菸害防制法第二十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毒品防制工作，應由專責組織辦理下列事項：一、毒品防制教育宣導。」，對於菸害及毒害均訂有防制教育宣導之強制規定。然菸酒管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雖有明訂18歲以下不得飲酒、不得販售酒品給18歲以下青少年，並限制其廣告及販售方式，但卻未有酒害防制教育宣導之相關規定。\n三、現行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規定，「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所稱活動依據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係為「有關健康體適能、健康飲食、壓力調適、性教育、菸害防治及藥物濫用防制等增進健康之活動。」明定學校應加強辦理菸害及藥物濫用防制活動，然卻無酒害防制活動。為扎根酒害防制教育，建立正確飲酒觀念，以杜絕因酒害所衍生之社會問題，爰提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將酒害防制宣導納入學校應加強辦理事項。","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19","說明":"現行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規定，「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所稱活動依據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係為「有關健康體適能、健康飲食、壓力調適、性教育、菸害防治及藥物濫用防制等增進健康之活動。」明定學校應加強辦理菸害及藥物濫用防制活動，然卻無酒害防制活動。為扎根酒害防制教育，建立正確飲酒觀念，以杜絕因酒害所衍生之社會問題，爰提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將酒害防制宣導納入學校應辦理項目之一。","修正":"第十九條　學校為加強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應辦理下列活動：\n\n一、有關健康體適能、健康飲食、壓力調適、性教育等增進健康之活動。\n二、有關菸害防制、酒害防制及藥物濫用防制等活動。\n三、有關事故傷害防制、視力保健、口腔保健、體重控制及正確就醫用藥等提升自我健康照護行為之活動。\n四、其他各級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n前項第二款之活動，每六個月至少辦理一次。\n學校應鼓勵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等參與第一項活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0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