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08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0/LCEWA01_090810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0/LCEWA01_090810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啟臣"],"連署人":["陳雪生","馬文君","林德福","周陳秀霞","羅明才","陳宜民","陳怡潔","簡東明Uliw．Qaljupayare","童惠珍","陳玉珍","許毓仁","陳超明","曾銘宗","顏寬恒","林為洲","柯志恩","廖國棟Sufin‧Siluko"],"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mtime":"2024-01-18T19:42:3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15","last_time":"2019-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371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3717","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鑑於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之構成要件，須具備佔為己有之主觀犯意，始足該當，故對於竊盜使用完畢並歸還者，無法以竊盜罪相繩，顯與人民法律情感不符且與社會通念有違，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有關普通竊盜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普通竊盜罪之構成，除竊盜行為外，尚須具有據為己有之主觀犯意，始足該當，故對於竊盜後返還，因欠缺不法佔有之意圖，故難以刑法相繩，顯與「不告而取謂之偷」之社會通念有違。\n二、對於貪圖一時便利，未經所有人同意而擅自使用他人之汽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並於使用後歸還者，為學理上所稱之「使用竊盜」，其竊盜之目的僅在於不法使用而非不法佔有，竊盜行為係其達到不法使用之手段，雖與「普通竊盜罪」有別，卻均對財產權造成侵害，惟現行刑法對「使用竊盜」並未訂有相關規範，故無法課以刑罰，除與民眾認知有所落差，亦成犯罪行為人脫罪之藉口，為遏止是類犯罪行為，實有予以修正之必要。\n三、我國使用竊盜案件頻傳，該犯罪行為又以竊取他人交通工具為主，此種不具佔為己有意圖僅以使用為目的之竊取行為，雖被害人事後得以尋回失物，然已對所有人對物之支配使用權益造成侵害，難謂無損財產權。查德國及美國刑法，對於汽車或其他種類交通工具之使用竊盜，均訂有處罰規定，爰參考他國立法例，增訂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一規定，將使用竊盜納入刑罰規範；另使用竊盜僅涉個人法益，無關社會公益，對整體法秩序之破壞程度輕微，爰修正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將其列為告訴乃論之罪。","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對於普通竊盜罪之構成，必須具有據為己有之主觀犯意，始能該當竊盜罪。對於竊盜後返還之行為，因欠缺不法佔有之意圖，故難以刑法相繩，顯與「不告而取謂之偷」之社會通念有違，應予修正。\n\n三、查美國及德國刑法，對於汽車或其他種類交通工具之使用竊盜行為，均訂有處罰規定，爰參考美、德立法例，將使用竊盜納入刑罰規範。","修正":"第三百二十三條之一　未經所有人或持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之汽車、航空器或其他動力之交通工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三百二十四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n\n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67","說明":"一、增列第三項。\n\n二、使用竊盜僅涉個人法益，無關社會公益，對整體法秩序之破壞程度輕微，爰將其列為告訴乃論之罪","修正":"第三百二十四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n\n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n\n第三百二十三條之一之罪，須告訴乃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08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