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08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0人","議案名稱":"「藥事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1/LCEWA01_09081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1/LCEWA01_09081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培慧"],"連署人":["蔡適應","鍾孔炤","黃秀芳","羅致政","陳賴素美","陳曼麗","莊瑞雄","王榮璋","吳焜裕","余宛如","周春米","施義芳","陳靜敏","蔣絜安","鍾佳濱","邱泰源","郭正亮","李麗芬","蘇巧慧"],"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1-22","2019-11-26"],"會議代碼":"院會-9-8-11"},{"會期":"09-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22","2019-11-26"],"會議代碼":"院會-9-8-11"}],"mtime":"2024-01-18T19:39:3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22","last_time":"2019-11-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1","會期":8,"字號":"院總第775號委員提案第23721號","laws":["02510"],"提案編號":"775委23721","案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0人，鑑於國人自行購買非處方藥之現象日漸普及，卻容易忽略藥物保存期限與藥物品質之關聯，又可多次使用、大容量藥物其開封前保存期限與開封後保存期限並不相同，開封後也易因光照、潮濕、高溫……等因素影響藥物品質。依據現行藥事法規定藥物標籤、仿單或包裝僅應載列製造日期、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然基於保障用藥品質，應增加載列開封日期及開封後建議保存方式事項，提醒用藥者可於開封藥物時，註明開封日期於藥物包裝及標籤上，並參考開封後建議保存方式，以方便用藥者判斷藥物品質以及合理評估藥物保存期限，爰擬具「藥事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國人自行購買非處方藥之現象日漸普及，卻容易忽略藥物保存期限與藥物品質之關聯，然服用變質藥物不僅無法達到治療的作用，甚至有可能對人體帶來危害。\n二、多數醫院針對藥物開封後建議盡早服用，不宜長期存放，避免因光照、潮濕、高溫以及多次開封與空氣接觸而造成藥物變質進而影響藥效，然現行藥事法僅規定應於藥物標籤、仿單或包裝上載列製造日期、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n三、基於保障用藥品質，應增加載列開封日期及開封後建議保存期限事項，提醒用藥者可於開封藥物時，註明開封日期於藥物包裝及標籤上，並參考開封後建議保存方式進行藥物保存，以利用藥者判斷藥物品質以及合理評估藥物保存期限。","對照表":[{"law_id":"02510","law_name":"藥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事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五條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左列事項：\n\n一、廠商名稱及地址。\n\n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n\n三、批號。\n\n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n\n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n\n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n\n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n\n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n\n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n\n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其刊載事項、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0:02510:2015-11-17-修正:94","說明":"基於保障藥物效能與用藥品質，應增加於標籤、仿單或包裝上載列開封日期事項及開後建議保存方式，提醒用藥者可於開封藥物時註明開封日期於藥物包裝及標籤上，並參考開封後建議保存方式進行藥物保存，以利用藥者判斷藥物品質以及合理評估藥物保存期限。","修正":"第七十五條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下列事項：\n\n一、廠商名稱及地址。\n\n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n\n三、批號。\n\n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n\n五、開封日期及開封後建議保存方式。\n六、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n\n七、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n\n八、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n\n九、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n\n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n\n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其刊載事項、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08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