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08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0人","議案名稱":"「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1/LCEWA01_090811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1/LCEWA01_090811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培慧"],"連署人":["蔡適應","陳賴素美","陳曼麗","鍾孔炤","王榮璋","蔣絜安","鍾佳濱","周春米","黃秀芳","吳焜裕","余宛如","邱泰源","郭正亮","施義芳","莊瑞雄","蘇巧慧","李麗芬","羅致政","陳靜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1-22","2019-11-26"],"會議代碼":"院會-9-8-11"},{"會期":"09-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22","2019-11-26"],"會議代碼":"院會-9-8-11"}],"mtime":"2024-01-18T19:39:4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22","last_time":"2019-11-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1","會期":8,"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3722號","laws":["02556"],"提案編號":"1722委23722","案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0人，鑑於國人自行購買健康食品之現象日漸普及，卻容易忽略健康食品保存期限與品質之關聯，又可多次使用、大容量健康食品其開封前保存期限與開封後保存期限並不相同，開封後也易因光照、潮濕、高溫……等因素影響品質。依據現行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容器、包裝或說明書應顯著標示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然基於保障健康食品之品質，應增加載列開封日期事項，提醒使用者可於開封健康食品時，註明開封日期於容器或包裝上，以利使用者判斷健康食品之品質以及合理評估保存期限，爰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國人自行購買健康食品之現象日漸普及，卻容易忽略健康食品保存期限與品質之關聯，然服用變質健康食品不僅無法達到保健的作用，甚至有可能對人體帶來危害。\n二、多數醫師針對健康食品開封後建議盡早服用，不宜長期存放，避免因光照、潮濕、高溫以及多次開封與空氣接觸而造成健康食品變質進而影響效能，然現行健康食品管理法僅規定應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應顯著標示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n三、基於保障健康食品之品質，應增加載列開封日期事項，提醒使用者可於開封健康食品時，註明開封日期於包裝或容器上，以利使用者判斷健康食品之品質以及合理評估其保存期限。","對照表":[{"law_id":"02556","law_name":"健康食品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n\n三、淨重、容量或數量。\n\n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n\n五、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n\n六、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n\n七、核准之功效。\n\n八、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n\n九、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n\n十、營養成分及含量。\n\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n\n第十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56:02556:2017-12-29-修正:17","說明":"基於保障健康食品之效能與品質，應增加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載列開封日期事項，提醒使用者可於開封健康食品時註明開封日期於包裝或標籤上，以利使用者判斷健康食品品質以及合理評估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修正":"第十三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n\n三、淨重、容量或數量。\n\n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n\n五、有效日期、開封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n\n六、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n\n七、核准之功效。\n\n八、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n\n九、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n\n十、營養成分及含量。\n\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n\n第十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08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