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1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進黨黨團","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0/LCEWA01_090810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0/LCEWA01_090810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1521/108400152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1521/108400152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1521/108400152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1521/108400152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案。","billNo":"1081203070300100"}],"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9-8-15-19"}],"mtime":"2024-01-18T19:42: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15","last_time":"2019-12-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23724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23724","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沿自行憲前即已公布施行之違警罰法，已有通盤檢討之必要。其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有關行為人逾期未完納警察機關裁處之罰鍰，警察機關即得聲請易予以拘留之規定，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業已違背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意旨，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八條第一項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並考量行政執行法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已有相當健全的法制規範，社維法涉及罰鍰之執行部分，應全歸適用行政執行法，並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法執行，以維人權，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第一項）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第二項）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第三項）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第四項）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第二十一條則就罰鍰易以拘留之計算為規定。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明定，警察機關以社維法為據，對違規行為人科處罰鍰，義務人未依規定繳納者，即可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易以拘留，亦即以罰鍰未依限完納作為拘留之唯一法定要件。惟拘留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違法行為人於拘留所，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乃直接剝奪其人身自由之處罰。此等侵犯人身自由之處罰方式，除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外，亦應符合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社會秩序維護法前揭規定，被處罰人未依限或無法完納罰緩，即可易以拘留，無其他要件之限制，不啻以剝奪人身自由作為罰鍰執行之直接手段，顯然過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有迅即修正之必要。\n二、考量行政執行法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已有相當健全的法制規範，社維法涉及罰鍰之執行部分，應全歸適用行政執行法，並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法執行，以為人權，爰刪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n\n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n\n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n\n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24","說明":"一、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就罰鍰處分之法定要件與執行要件均有明文規定，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已無必要。\n\n二、拘留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違法行為人於拘留所，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乃直接剝奪其人身自由之處罰方式，除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外，亦應符合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罰鍰逾期不完納即得聲請易以拘留，過度侵犯人身自由，爰本條第三項、第四項應刪除。","修正":"第二十條　（刪除）"},{"現行":"第二十一條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n\n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n\n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n\n易以拘留期內繳納罰鍰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定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拘留之期間。","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25","說明":"本條規定係配合前條第三項、第四項而來，前條既已刪除，本條亦應一併刪除。","修正":"第二十一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1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