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1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議案名稱":"「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0/LCEWA01_090810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0/LCEWA01_090810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彥秀","蔣乃辛","賴士葆","廖國棟Sufin‧Siluko","費鴻泰"],"連署人":["柯呈枋","蔣萬安","簡東明Uliw．Qaljupayare","羅明才","林奕華","王育敏","童惠珍","徐志榮","陳玉珍","曾銘宗","林德福","陳怡潔","陳學聖"],"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mtime":"2024-01-18T19:42: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15","last_time":"2019-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705號委員提案第23726號","laws":["01508"],"提案編號":"705委23726","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蔣乃辛、賴士葆、廖國棟、費鴻泰等18人，有鑑於地方自治為憲法上制度性保障，而「財政為庶政之母」，如無財政上之自主，則無法落實地方自治，故須有穩健的財政基礎，方得支援自治事項之推動，此即財政收支劃分法規範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之緣由，惟近來行政院提出欲廢止印花稅法固非無見，惜未通盤考量印花稅屬直轄市及縣（市）稅，貿然廢止恐有損地方財務自主，故為避免過於侵害地方政府權限及影響地方財務，凡涉及減損直轄市及縣（市）稅之調整，中央政府應每年補足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爰提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以確保地方政府之財政穩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憲法於第十章詳列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地方自治團體與中央政府為共享權力行使之主體，以實現住民自治之理念，使地方人民對於地方事務及公共政策有直接參與或形成之權；司法院釋字第五五○號解釋亦闡明「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立法機關於修訂相關法律時，應予地方政府人員列席此類立法程序表示意見之機會，可見修訂法律如涉及到地方財政時，應考量地方政府之意見，以免侵害地方自治之實施。\n二、為落實地方自治，須有穩健之財政基礎方得為之，目前地方財政遭遇困境之一即為「自有財源偏低」，多數須仰賴中央補助款，故如何增加地方自有財源實為改善地方財政重要課題之一，惟印花稅屬地方稅，若廢止而無其他配套措施勢必影響地方政府財務，進而有礙於憲法有關地方自治之精神。\n三、依財政紀律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復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前段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為落實地方自治及確保地方財源之穩固，如修法導致減少地方政府收入，參酌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由中央政府每年補足之，且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1508","law_name":"財政收支劃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之一　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law_content_id":"01508:01508:1999-01-13-修正:55","說明":"一、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憲法於第十章詳列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地方自治團體與中央政府為共享權力行使之主體，以實現住民自治之理念，使地方人民對於地方事務及公共政策有直接參與或形成之權；司法院釋字第五五○號解釋亦闡明「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立法機關於修訂相關法律時，應予地方政府人員列席此類立法程序表示意見之機會，可見修訂法律如涉及到地方財政時，應考量地方政府之意見，以免侵害地方自治之實施。\n\n二、為落實地方自治，須有穩健之財政基礎方得為之，目前地方財政遭遇困境之一即為「自有財源偏低」，多數須仰賴中央補助款，故如何增加地方自有財源實為改善地方財政重要課題之一，惟印花稅屬地方稅，若廢止而無其他配套措施勢必影響地方政府財務，進而有礙於憲法有關地方自治之精神。\n\n三、依財政紀律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復依本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為落實地方自治及確保地方財源之穩固，如修法導致減少地方政府收入，，參酌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由中央政府每年補足之，且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n\n四、該實際損失範圍之計算，依各地方政府往年可徵得之最高金額及經濟成長情形，與主管機關協商之。","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　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n\n因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法律而影響第十二條直轄市及縣（市）稅收，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本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n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歷年可徵起之最高金額與經濟成長情形，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1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