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1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呈枋等16人","議案名稱":"「師資培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1/LCEWA01_090811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1/LCEWA01_090811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柯呈枋"],"連署人":["童惠珍","李鴻鈞","顏寬恒","陳玉珍","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奕華","許淑華","李彥秀","陳雪生","羅明才","曾銘宗","蔣萬安","蔣乃辛","徐志榮","費鴻泰"],"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11-22","2019-11-26"],"會議代碼":"院會-9-8-11"},{"會期":"09-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22","2019-11-26"],"會議代碼":"院會-9-8-11"}],"mtime":"2024-01-18T19:39: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22","last_time":"2019-11-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1","會期":8,"字號":"院總第1028號委員提案第23727號","laws":["01717"],"提案編號":"1028委23727","案由":"本院委員柯呈枋等16人，針對民國108年1月9日公布「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精神在於尊重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且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三條規定，國家語言係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各種語言之發展應具備衡平性。另依照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及第十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育國家語言教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惟現行師資培育法第十四條規定，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應開設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恐生未顧及多元化及衡平性之爭議；考量國家語言師資培育的高度急迫性，並健全國家語言師資培育管道，爰提出「師資培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應開設閩南、客家及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家語言發展法」於今（108）年1月9日公布，施行細則於7月9日發布施行，惟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各語文領域之規劃，針對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訂定合宜之課程」規定則於111年8月1日施行。\n二、依現行教育政策之規定，國小母語教學為必修課程，國中為選修，高中則無，但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之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亦即國小、國中及高中皆應將國家語言均列為必修，。另「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客家基本法」修正案分別於106年6月及107年1月公布施行，已明定原住民族語言及客語為「國家語言」，而目前教育部計畫以師培大學之客家與原住民母語公費師資生為培育對象，然即使修畢各母語課程後，尚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與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始有機會擔任正式教師，面對三年後即將上路國民基本教育必修課程，師資數量不足問題恐無法有效解決。\n三、另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條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育國家語言教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惟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四條規定，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應開設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恐生未顧及多元化及衡平性之爭議；考量國家語言師資培育的高度急迫性與衡平性，並健全國家語言師資培育管道，建議將「師資培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應開設閩南、客家及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對照表":[{"law_id":"01717","law_name":"師資培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師資培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n\n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應開設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n\n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編列、公費之數額、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17:01717:2017-05-26-全文修正:14","說明":"國家語言發展法於今（108）年1月9日公布施行，依據相關規定3年後於十二年國民教育皆應將國家語言列為必修，師資數量不足問題已然呈現，另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意旨及考量國家語言師資培育的高度急迫性與衡平性，健全國家語言師資培育管道，建議將「師資培育法」第14條第2項修改為：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應開設閩南、客家及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修正":"第十四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n\n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應開設閩南、客家及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n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編列、公費之數額、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1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