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14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議案名稱":"「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1/LCEWA01_090811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1/LCEWA01_090811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郭國文","陳靜敏","陳賴素美"],"連署人":["楊曜","蔡易餘","江永昌","李俊俋","陳素月","陳曼麗","羅致政","邱志偉","劉世芳","郭正亮","施義芳","林靜儀","吳焜裕","余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1-22","2019-11-26"],"會議代碼":"院會-9-8-11"},{"會期":"09-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22","2019-11-26"],"會議代碼":"院會-9-8-11"}],"mtime":"2024-01-18T19:40:1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22","last_time":"2019-11-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1","會期":8,"字號":"院總第966號委員提案第23737號","laws":["02518"],"提案編號":"966委23737","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陳靜敏、陳賴素美等17人，鑑於近年常有事業機構因貪圖便宜，委託非法業者清理廢棄物，而其委託之非法業者往往載運後租用土地、閒置廠房棄置廢棄物，並且在棄置廢棄物後即逃逸無蹤，形成追究上困難，則後續環境回復責任全部由土地所有人承擔，對土地所有人而言實為無妄之災，為從根本避免此類情況重複發生，除加強查緝非法清運業者外，對於委託非法業者清運廢棄物之事業機構，也應課相應之責，故特此擬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如事業機構委託非法業者清運廢棄物，亦有罰款甚至停業之處分，避免類似案件一再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常有不肖非法廢棄物清運業者，承租閒置廠房或土地後，將其受託清運之廢棄物堆置其上，隨後即逃逸無蹤，形成追究上困難，而依現行法後續環境回復責任，則由土地所有之出租人負擔，對於土地所有人而言實為無妄之災。\n二、查此類案件之源頭，廢棄物製造者其實為案件之重要責任一方，如製造廢棄物委託合法業者清運，後續問題即不易發生，但因製造者貪圖便宜之心態，委託不法業者清運，才會衍生後續承租土地棄置問題。\n三、為從根本解決此類問題重複發生，應對於委託者訂定相應之罰則，故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七條，新增第二項規定，當事業單位委託不合法業者時，應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造成環境污染重大者，得命其停業，以期防範類似案件再度發生。","對照表":[{"law_id":"02518","law_name":"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營業。","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62","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近年常有事業機構因貪圖便宜，委託非法業者清理廢棄物，而其委託之非法業者往往載運後任意棄置廢棄物，因而造成環境污染，為避免相類事件一再發生，明定事業如委託非法業者清理廢棄物，應負之罰則。","修正":"第五十七條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營業。\n\n事業委託不符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業者清理其廢棄物，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如造成其他環境污染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營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14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