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1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17人","議案名稱":"「集會遊行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2/LCEWA01_090812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2/LCEWA01_090812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賴素美","何志偉"],"連署人":["陳歐珀","郭正亮","陳曼麗","林俊憲","劉世芳","王榮璋","吳秉叡","張廖萬堅","李俊俋","邱泰源","陳靜敏","蔡易餘","呂孫綾","張宏陸","周春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11-29","2019-12-03"],"會議代碼":"院會-9-8-12"},{"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7: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29","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2","會期":8,"字號":"院總第1430號委員提案第23743號","laws":["01199"],"提案編號":"1430委23743","案由":"本院委員陳賴素美、何志偉等17人，為維護急重症診斷治療之權益，以及確保學生就學之學習品質，不受集會遊行之干擾，爰擬具「集會遊行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99","law_name":"集會遊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集會遊行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n\n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n\n二、國際機場、港口。\n\n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n\n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law_content_id":"01199:01199:2002-06-04-修正:6","說明":"一、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益，兼顧國家重要機關、地區、設施等安全維護之考量，爰修正第一項序文定明於重要機關（構）、地區周邊舉行之集會、遊行，應於劃定之安全距離外為之。\n\n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司法院、各級法院獨立規範為第二款，又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爰增列檢察署，以資明確。\n\n三、原第二款至第四款款次配合遞移。\n\n四、醫療院所急診室為急重症診斷治療之重要場合，為確保病患能順利獲得緊急醫療，並使醫護人員能在安寧場合進行醫療行為、病患能得到適度的休息，第一項第六款爰增列醫療院所急診室。\n\n五、根據憲法第二十一條規範，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為確保學生有良好之學習品質，並考量現行已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一項第七款爰增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n\n六、第一項之安全距離既於維護機關（構）、地區正常運作及安全秩序所必要。為使社會大眾周知，以利遵行，爰於第二項定明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後，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公告之。","修正":"第六條　集會、遊行於下列機關（構）、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者，應於安全距離外為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n\n一、總統府、行政院、考試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n\n二、司法院、各級法院及檢察署。\n三、國際機場、港口。\n\n四、重要軍事設施地區。\n\n五、各國駐台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n\n六、醫療院所急診室。\n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n前項安全距離，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劃定，並刊登政府公報公告之。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安全距離不得逾三百公尺；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安全距離不得逾五十公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1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