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1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2/LCEWA01_090812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2/LCEWA01_090812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賴素美","何志偉"],"連署人":["林俊憲","陳歐珀","陳曼麗","張廖萬堅","劉世芳","王榮璋","郭正亮","吳秉叡","李俊俋","蔡易餘","陳靜敏","周春米","呂孫綾","李昆澤","張宏陸","邱泰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1-29","2019-12-03"],"會議代碼":"院會-9-8-12"},{"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7:4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29","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2","會期":8,"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3744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3744","案由":"本院委員陳賴素美、何志偉等18人，鑑於現行規定勞工請家庭照顧假為無薪假，而公務人員請家庭照顧假為有薪假，顯有失公平，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然而，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有薪假，但本法原條文將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事假不給薪資，標準明顯大不相同，突顯勞工的相對剝奪感。家庭照顧假的標準不應有勞工與公務人員之別，應全國一體適用，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於第二項增列勞工比照公務員家庭照顧假之規定，家庭照顧假應支付全薪，以確保家庭成員獲得妥善之照顧。\n\n二、另，因國內偶有天災期間孩童停止上課、但家長正常上班之狀況，部分家庭之家長有在家照顧孩童之必要，故於本條第一項家庭照顧假之範圍，增列「天然災害期間」。","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天然災害期間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應支付全薪，其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1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