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15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1人","議案名稱":"「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2/LCEWA01_090812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2/LCEWA01_090812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琪銘","陳素月"],"連署人":["葉宜津","陳曼麗","余天","蘇巧慧","黃國書","施義芳","呂孫綾","李俊俋","郭國文","蔡易餘","江永昌","林靜儀","吳玉琴","何志偉","蔡適應","王榮璋","林俊憲","陳賴素美","李麗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9-11-29","2019-12-03"],"會議代碼":"院會-9-8-12"},{"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7:5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29","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2","會期":8,"字號":"院總第33號委員提案第23747號","laws":["03110"],"提案編號":"33委23747","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陳素月等21人，鑑於「獸醫師、獸醫佐在診療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他人蒙受損害或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無明確相關規範，爰擬具「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有關獸醫師、獸醫佐利用業務機會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處罰，增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n二、獸醫師之養成具高度專業性，且其業務攸關動物健康、畜禽產品安全及公共衛生等重要性，有必要加強嚇阻獸醫密醫行為。現行罰鍰之額度經常低於獸醫密醫之實際所得，未達嚇阻效果，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意旨，及為符合比例原則，爰修正提高罰鍰額度。","對照表":[{"law_id":"03110","law_name":"獸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據藥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款，及現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前段有關診療上有錯誤致他人蒙受損害，應處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規定，增訂第一款。\n\n三、增訂第二款，理由如下：\n\n(一)獸醫師利用執行業務之便，故意致動物傷害、重傷害或死亡，依動物保護法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其嚴重違反獸醫倫理，爰應加以處罰。\n\n(二)對於少數獸醫師利用業務機會詐欺、販售動物用偽禁藥之犯罪行為，嚴重違反獸醫專業倫理，增列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以加重獸醫師之社會責任。\n\n四、獸醫師、獸醫佐因業務需要，在臨床上有使用管制藥品之機會，應本諸專業倫理依法使用。對於本法修正施行後，獸醫師、獸醫佐利用管制藥品製造、販賣、使用毒品等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亦有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三款。","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一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n\n一、在診療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他人蒙受損害。\n\n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n\n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現行":"第三十條　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所用之藥械沒入之。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科系學生或畢業生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3110:03110:1995-01-06-全文修正:34","說明":"獸醫師之養成需經大專院校獸醫教育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具高度專業性，且其業務攸關動物健康、畜禽產品安全及公共衛生等重要性，有必要加強嚇阻獸醫密醫行為。現行罰鍰之額度經常低於獸醫密醫之實際所得，未達嚇阻效果，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意旨，為符合比例原則，爰修正提高罰鍰額度。","修正":"第三十條　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所用之藥械沒入之。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科系學生或畢業生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15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