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15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2人","議案名稱":"「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2/LCEWA01_090812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2/LCEWA01_090812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琪銘"],"連署人":["施義芳","陳曼麗","邱志偉","蔡易餘","洪宗熠","葉宜津","何志偉","蔡適應","王榮璋","林俊憲","余天","蘇巧慧","黃國書","郭國文","李俊俋","江永昌","吳思瑤","林靜儀","劉建國","周春米","陳賴素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11-29","2019-12-03"],"會議代碼":"院會-9-8-12"},{"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7: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29","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2","會期":8,"字號":"院總第1429號委員提案第23748號","laws":["02033"],"提案編號":"1429委23748","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2人，鑑於國人長年的努力及維護始得建立現今深令國際媒體及遊客讚賞的優質捷運文化。為傳承此優良捷運文化，宜自幼童即加以灌輸涵養正確之捷運規範。茲透過加強幼童照顧人之注意責任，藉以養成幼童遵守捷運秩序之良好習慣。爰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85年台灣第一條捷運正式營運，迄今二十幾年，堅持博愛座及不飲食等等做法，讓我們的捷運不但整潔舒適明亮且溫馨有禮，屢屢受到國際媒體及遊客的肯定讚揚！唯近年來，常見少年、幼童或在捷運車廂嬉戲、奔跑，甚或做出危及防害其他乘客之不當舉動，令人憂心我們好不容易建立的優良捷運文化是否可能瓦解？首要之務，是將守序有禮的捷運習慣深植下一代。\n二、適度行政處罰是矯正不當行為的必要手段，然現今法令因無法針對未滿14歲少年進行行政懲治，幾無增修科罰之餘地。為免未來世代在捷運良好文化傳承上出現斷層，亟需針對未滿14歲少年進行教導，唯礙於超過六歲、未滿14歲人無需成年人照顧之機制；茲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明令六歲以下兒童不得獨處，須有成年人照顧之架構，設計加強「照顧人」之注意及管教責任，俾期督促六歲以下兒童能養成正確捷運禮儀規範。爰提案「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33","law_name":"大眾捷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n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n\n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n\n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n\n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n\n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n\n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n\n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n\n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n\n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n\n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n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n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n\n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n\n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n\n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law_content_id":"02033:02033:2013-05-21-修正:67","說明":"為使幼童從小培養傳承優良捷運文化，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架構下，增列「照顧人」之責任。","修正":"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n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n\n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n\n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n\n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n\n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n\n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n\n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n\n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n\n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n\n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n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n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n\n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n\n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n\n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n\n六歲以下兒童有第一項規定之情節，經站、車人員三次勸導未改善者，處罰其實際照顧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15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