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1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議案名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1/LCEWA01_090811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1/LCEWA01_090811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黃秀芳","賴瑞隆","洪宗熠"],"連署人":["楊曜","吳玉琴","陳靜敏","陳曼麗","蘇震清","李昆澤","李麗芬","陳明文","蘇巧慧","劉世芳","何欣純","李俊俋","呂孫綾","尤美女","陳賴素美","林岱樺","余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11-22","2019-11-26"],"會議代碼":"院會-9-8-11"},{"會期":"09-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22","2019-11-26"],"會議代碼":"院會-9-8-11"}],"mtime":"2024-01-18T19:40: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22","last_time":"2019-11-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1","會期":8,"字號":"院總第849號委員提案第23750號","laws":["01167"],"提案編號":"849委23750","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黃秀芳、賴瑞隆、洪宗熠等21人，為依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用語。爰此，特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為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提案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用語。","對照表":[{"law_id":"01167","law_nam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之一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照護。\n\n前二項之照護標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167:01167:2004-08-19-修正:43","說明":"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為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提案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用語。","修正":"第三十五條之一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失能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照護。\n\n前二項之照護標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第三十六條之一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慰問金；全殘廢者，比照殉職之標準。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死亡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發給慰問金之二倍。\n\n前項因公範圍與慰問金發給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法，由行政院定之。\n\n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其子女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教養。\n\n前二項之教養對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說明":"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為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提案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用語。","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一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慰問金；失能者，比照殉職之標準。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失能、死亡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之二倍。\n\n前項因公範圍與慰問金發給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法，由行政院定之。\n\n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失能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其子女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教養。\n\n前二項之教養對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1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