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18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1/LCEWA01_090811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1/LCEWA01_090811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為洲","許淑華","江啟臣"],"連署人":["羅明才","鄭天財 Sra Kacaw","陳超明","余天","孔文吉","林麗蟬","吳志揚","蔣乃辛","陳雪生","鄭秀玲","林奕華","許毓仁","曾銘宗","童惠珍","陳玉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11-22","2019-11-26"],"會議代碼":"院會-9-8-11"},{"會期":"09-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22","2019-11-26"],"會議代碼":"院會-9-8-11"}],"mtime":"2024-01-18T19:40:4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22","last_time":"2019-11-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1","會期":8,"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3756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3756","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許淑華、江啟臣等18人，有鑑於科技日益進步，第三代公路監理系統已建置完善，駕駛人其行照、駕照已全面電子化，執法人員可輕易查詢車籍資料及駕駛人資料，且自民國102年7月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免申請換發，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可以持用駕車至年滿75歲止，其後應每滿3年換發1次。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第三代公路監理系統已建置完善，執法人員也可使用執法之電子設備查詢駕駛之電子化駕駛執照和行車執照，人民無須隨身攜帶駕駛執照和行車執照，且原先六年換發之制度也已取消。\n二、為確保駕駛人無謊報其他相關駕駛人資訊，爰此新增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執法人員核對相關資訊。","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駕駛汽車應隨身攜帶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n\n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n\n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3-04-16-修正:32","說明":"一、有鑑於科技之進步，公路監理系統已建置完善，警政單位已可輕易查詢駕駛汽車駕駛相關資料，爰此增訂「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供警政查對駕駛人背景資料與行照、駕照有效性。\n\n二、自民國102年7月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免申請換發，爰此將本條第二項第二款予以刪除。","修正":"第二十五條　駕駛汽車得隨身攜帶駕駛執照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n\n汽車駕駛人有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之情形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18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