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18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6人","議案名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2/LCEWA01_090812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2/LCEWA01_090812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曼麗","賴瑞隆"],"連署人":["張廖萬堅","余宛如","吳玉琴","李昆澤","何欣純","陳靜敏","蔡易餘","羅致政","黃國書","楊曜","吳焜裕","蔡適應","劉建國","陳賴素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11-29","2019-12-03"],"會議代碼":"院會-9-8-12"},{"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8: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29","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2","會期":8,"字號":"院總第1606號委員提案第23759號","laws":["03401"],"提案編號":"1606委23759","案由":"本院委員陳曼麗、賴瑞隆等16人，為了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促使公營事業機構之相關調查、監測、研究報告與人民健康、環境保護、文資保存等公益性質有關者，充分資訊公開。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我國公營事業涵蓋人民食衣住行各領域，長年來累積許多基礎調查、監測、研究報告，其資料對於我國政策擬定、學術研究、施政成效監督有重大參考價值。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公營事業經營機構之有關資料，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但是實務上，公營事業常以各項理由拒絕提供。以與國民安全有關之地質調查報告為例，公營事業所作之報告其資訊公開程度，則不如行政機關所做的報告。因此，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規範公營事業機構之相關調查、監測、研究報告與人民健康、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文資保存等公益性質有關者，應充分資訊公開。","對照表":[{"law_id":"03401","law_name":"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n\n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n\n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n\n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n\n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n\n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n\n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n\n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n\n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n\n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n\n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law_content_id":"03401:03401:2005-12-06-制定:22","說明":"一、我國公營事業涵蓋人民食衣住行各領域，長年來累積許多基礎調查、監測、研究報告，其資料對於我國政策擬定、學術研究、施政成效監督有重大參考價值。\n\n二、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公營事業經營機構之有關資料，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但是實務上，當民間團體或是學術單位向公營事業申請相關資料，公營事業常以各項理由拒絕提供。\n\n三、以與國民安全有關之地質調查報告為例，公營事業所作之報告其資訊公開程度，則不如行政機關所做的報告。\n\n四、因此，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規範公營事業機構之相關調查、監測、研究報告與人民健康、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文資保存等公益性質有關者，應充分資訊公開。","修正":"第十八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n\n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n\n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n\n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n\n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n\n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n\n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n\n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n\n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n\n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應公開或提供之。\n\n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n\n國營會應督導公營事業各項業務之資訊公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18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