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2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議案名稱":"「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2/LCEWA01_090812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2/LCEWA01_090812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余天","何志偉"],"連署人":["蔡適應","鍾孔炤","蔡易餘","林靜儀","黃秀芳","余宛如","吳秉叡","劉建國","郭國文","王榮璋","陳賴素美","吳玉琴","邱泰源","羅致政","尤美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11-29","2019-12-03"],"會議代碼":"院會-9-8-12"},{"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8: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29","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2","會期":8,"字號":"院總第379號委員提案第23762號","laws":["07118"],"提案編號":"379委23762","案由":"本院委員余天、何志偉等17人，有鑑於目前固網業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服務之法源依據，為電信法第十四條第六項授權訂定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在電信管理法施行後將失所附麗，上述管理規則無法沿用，電信管理法亦無明文授權制定子法管理，然目前固網業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服務之消費者高達兩百多萬戶，若無法規規管，一旦發生問題將嚴重損及消費者權益，實有必要增訂相關條文予以規範；因電信管理法三讀通過後，離正式施行尚有一段時間，造成新法雖過，但5G釋照仍是在現行電信法架構下進行之窘境，為使電信管理法之精神能真正落實，須提出修正。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固網業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服務，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條之一，於營業規章載明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上下架規範、內容服務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及費率訂定等事項，並依管理規則第五十條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未來電信管理法施行後，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無法沿用，固網業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服務下之消費者戶數高達兩百萬戶，站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立場下，有必要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來解決此一重大問題。\n二、電信管理法三讀通過後，離正式施行尚有一段時間，造成新法雖過，但5G釋照仍是在現行電信法架構下進行之窘境，為使電信管理法之精神能真正落實，修訂第九十五條，主管機關應依電信管理法之原則為電信法及其相關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解釋及適用。","對照表":[{"law_id":"07118","law_name":"電信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原電信法下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供公眾收視聽服務（即IPTV）係依據電信法第十四條第六項授權訂定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設立「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然上述管理規則在電信管理法施行後將失所附麗，無法沿用，電信管理法亦無明文授權訂定子法管理。\n\n三、目前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之用戶高達兩百多萬戶，若無法規規管，一旦發生問題將嚴重損及消費者權益。\n\n四、為正本清源，並正式將IPTV納入本法規範，爰增訂本條文，明定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同時經營主管機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公告之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台事業服務者，相關管理規範，包括播送平台之經營許可、營運管理及授權爭議等事項，由主觀機關定之。","修正":"第三十七條之一　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同時經營主管機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公告之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事業服務者，其播送平臺之經營許可、營運管理及授權爭議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九十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7118:07118:2019-05-31-制定:116","說明":"一、本法係為因應數位匯流趨勢而制定，影響廣泛深遠，此一制度性之變革，除電信相關產業須有相當期間得以較具彈性逐步調適外，主管機關亦有藉由現行法令之修正導入管制轉型之必要，爰授權行政院指定本法施行日期，以符實際需求。\n\n二、本法公布後，相關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依本法修正施行前，若其內容有與本法規定牴觸者，依「從新從輕」之法理，主管機關應依本法規定及精神為法律之解釋及適用，以杜絕法律適用爭議，爰參考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896號判決及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新增第二項。","修正":"第九十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公布後，主管機關應依本法之原則為電信法及其相關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解釋及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2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