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2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8人","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2/LCEWA01_090812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2/LCEWA01_090812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吳思瑤","呂孫綾","吳玉琴","段宜康","余天","李麗芬","鄭運鵬","蔡易餘","張宏陸","劉世芳","施義芳","黃秀芳","陳曼麗","陳賴素美","郭正亮","陳靜敏","蔡適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1-29","2019-12-03"],"會議代碼":"院會-9-8-12"},{"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8: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29","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2","會期":8,"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23764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037委23764","案由":"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8人，有鑑於老人之健康問題具有高度特異性及複雜性，其醫療照護需求與一般人有別，為於老人照顧服務體系中導入老年醫學、家庭醫學之觀念，並連結、整合相關資源，以落實「醫養合一」之理念，提供老人具周全性、協調性與持續性之整合照護，爰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明定本法教育主管機關之職掌事項，應包含老年醫學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二、修正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明定主管機關邀集參與整合、諮詢、協調與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之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應有醫師至少一人。\n三、修正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明定老人照顧服務應配合家庭責任醫師制度規畫辦理。\n四、增訂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並修正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明定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民間提供老人之醫護服務，應包含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服務。","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五、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老人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六、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n\n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行人與駕駛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八、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九、警政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失蹤協尋、預防詐騙及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消防安全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一、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15-11-20-修正:4","說明":"一、老人之健康問題往往導因於身體器官、系統之多重退化，傳統單一專科難以全面處理，且其醫療照護需求亦不僅止於急性醫療救治。除生理因素外，老人之健康問題亦常涉及心理、家庭、社會因素，或進一步導致心理、家庭、社會問題。\n\n二、所謂老年醫學，即係為整合上述問題及需求所發展而來。老年醫學追求以人為中心之「全人照護」，建構周全性評估，並強調以社區為基礎，推動團隊式、持續性照護體系，促使老年人得以「在地老化、在地照護」，與第十六條所揭示老人照顧服務之原則相互呼應。\n\n三、推動老年醫學教育、強化老年醫學觀念，可提升老人及其家屬之預防及自我照顧能力，引導其正確、聰明就醫，同時亦有助於相關人員間之資源轉介與整合。爰修正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明定本法教育主管機關之職掌事項，應包含老年醫學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年醫學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五、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老人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六、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n\n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行人與駕駛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八、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九、警政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失蹤協尋、預防詐騙及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消防安全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一、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現行":"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邀集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參與整合、諮詢、協調與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其中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n\n前項之民間機構、團體代表由各該轄區內立案之民間機構、團體互推後由主管機關遴聘之。","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10","說明":"老年階段與生命中其他週期相較，容易陷入「因老化導致疾病、因疾病加速老化」之循環，其健康問題具有高度特異性及複雜性。面對好發於老人之多重性疾病及潛隱性疾病，醫師之醫療專業評估、診治誠屬不可或缺，而老人權益及福利之整合、諮詢、協調與推動，亦應參採醫師之醫療專業意見，以落實「醫養合一」之理念。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所邀集之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應有醫師至少一人。","修正":"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邀集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參與整合、諮詢、協調與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其中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應有醫師至少一人。\n前項之民間機構、團體代表由各該轄區內立案之民間機構、團體互推後由主管機關遴聘之。"},{"現行":"第十六條　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並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妥善照顧管理機制辦理之。","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15-11-20-修正:20","說明":"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四條明定：「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n\n二、中央健康保險署依上開規定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目標為「建立家庭醫師制度，提供民眾周全性、協調性與持續性的醫療照護，同時提供家庭與社區健康服務，以落實全人、全家、全社區的整合照護」，與第一項所揭示老人照顧服務之原則及老年醫學之理念相符。\n\n三、該計畫自民國92年3月10日試辦迄今已逾十五年，所建立之家庭責任醫師制度應予整合善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明定老人照顧服務應配合家庭責任醫師制度規畫辦理，以落實老人照顧服務「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之原則。","修正":"第十六條　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並配合家庭責任醫師制度規劃辦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並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妥善照顧管理機制辦理之。"},{"現行":"第十七條　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連續性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式服務：\n\n一、醫護服務。\n\n二、復健服務。\n\n三、身體照顧。\n\n四、家務服務。\n\n五、關懷訪視服務。\n\n六、電話問安服務。\n\n七、餐飲服務。\n\n八、緊急救援服務。\n\n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n\n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20","說明":"一、老人之健康問題具有高度特異性及複雜性，較諸一般人更需求整合性之醫療照護。\n\n二、家庭醫師可提供民眾周全性、協調性與持續性的醫療照護，同時提供家庭與社區健康服務，落實全人、全家、全社區的整合照護，與老年醫學之理念相符，可滿足老人之醫療照護需求。\n\n三、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居家式醫護服務應包含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服務。","修正":"第十七條　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連續性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式服務：\n\n一、醫護服務。\n\n二、復健服務。\n\n三、身體照顧。\n\n四、家務服務。\n\n五、關懷訪視服務。\n\n六、電話問安服務。\n\n七、餐飲服務。\n\n八、緊急救援服務。\n\n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n\n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n\n前項第一款醫護服務，應包含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服務。"},{"現行":"第十八條　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式服務：\n\n一、保健服務。\n\n二、醫護服務。\n\n三、復健服務。\n\n四、輔具服務。\n\n五、心理諮商服務。\n\n六、日間照顧服務。\n\n七、餐飲服務。\n\n八、家庭托顧服務。\n\n九、教育服務。\n\n十、法律服務。\n\n十一、交通服務。\n\n十二、退休準備服務。\n\n十三、休閒服務。\n\n十四、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n\n十五、其他相關之社區式服務。","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21","說明":"一、老人之健康問題具有高度特異性及複雜性，較諸一般人更需求整合性之醫療照護。\n\n二、家庭醫師可提供民眾周全性、協調性與持續性的醫療照護，同時提供家庭與社區健康服務，落實全人、全家、全社區的整合照護，與老年醫學之理念相符，可滿足老人之醫療照護需求。\n\n三、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社區式醫護服務應包含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服務。","修正":"第十八條　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式服務：\n\n一、保健服務。\n\n二、醫護服務。\n\n三、復健服務。\n\n四、輔具服務。\n\n五、心理諮商服務。\n\n六、日間照顧服務。\n\n七、餐飲服務。\n\n八、家庭托顧服務。\n\n九、教育服務。\n\n十、法律服務。\n\n十一、交通服務。\n\n十二、退休準備服務。\n\n十三、休閒服務。\n\n十四、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n\n十五、其他相關之社區式服務。\n\n前項第二款醫護服務，應包含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服務。"},{"現行":"第十九條　為滿足居住機構之老人多元需求，主管機關應輔導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需求提供下列機構式服務：\n\n一、住宿服務。\n\n二、醫護服務。\n\n三、復健服務。\n\n四、生活照顧服務。\n\n五、膳食服務。\n\n六、緊急送醫服務。\n\n七、社交活動服務。\n\n八、家屬教育服務。\n\n九、日間照顧服務。\n\n十、其他相關之機構式服務。\n\n前項機構式服務應以結合家庭及社區生活為原則，並得支援居家式或社區式服務。","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22","說明":"一、老人之健康問題具有高度特異性及複雜性，較諸一般人更需求整合性之醫療照護。\n\n二、家庭醫師可提供民眾周全性、協調性與持續性的醫療照護，同時提供家庭與社區健康服務，落實全人、全家、全社區的整合照護，與老年醫學之理念相符，可滿足老人之醫療照護需求。\n\n三、爰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機構式醫護服務應包含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服務。","修正":"第十九條　為滿足居住機構之老人多元需求，主管機關應輔導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需求提供下列機構式服務：\n\n一、住宿服務。\n\n二、醫護服務。\n\n三、復健服務。\n\n四、生活照顧服務。\n\n五、膳食服務。\n\n六、緊急送醫服務。\n\n七、社交活動服務。\n\n八、家屬教育服務。\n\n九、日間照顧服務。\n\n十、其他相關之機構式服務。\n\n前項機構式服務應以結合家庭及社區生活為原則，並得支援居家式或社區式服務，其中第二款醫護服務，應包含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服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2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