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21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6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2/LCEWA01_090812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2/LCEWA01_090812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永明"],"連署人":["張廖萬堅","陳亭妃","蔡易餘","郭正亮","施義芳","江永昌","陳素月","林俊憲","陳賴素美","黃國昌","劉建國","陳曼麗","鄭秀玲","余天","陳玉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11-29","2019-12-03"],"會議代碼":"院會-9-8-12"},{"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9:1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29","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2","會期":8,"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3769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3769","案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6人，為保障我國人民之生命安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制汽車依規定安裝緊急煞車輔助系統；針對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車輛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罰鍰提高，並增訂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明確規定駕駛人與乘客應確認車外安全狀況且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對於違反規定者處以該行為人罰鍰，而非將責任僅歸咎於汽車駕駛人，並區分有無肇事之情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條文第十九條之一：\n(一)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發現，近五年（2014-2018年）小型車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及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案件數合計為85,868件，造成806人死亡、超過十萬人受傷，大型車部分則是發生2,123件事故，致使90人死亡、2,740人受傷。\n(二)美國公路安全保險協會（IIHS）、英國英國羅浮堡大學研究皆發現，配備自動緊急煞車系統功能，可降低56%追撞致傷事故及23%他輛車內乘客受傷率，有效減少38%後車追撞前車事故。聯合國也將該系統列為所有大型車必要安全配備，並將裝設時程期限訂於2018年底，反觀我國規定大型車所有車輛完成該系統裝設期限需至2023年，且根據我國現行法規僅要求該系統在時速80公里以上能運作即可，並無納入低速防撞安全及行人防撞安全，此安全規範顯然不足。\n(三)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於2月（2019年）宣佈，包含日本、歐盟在內共40個國家，已通過規則草案，2020年開始出廠之新車不僅須安裝自動緊急煞車系統，考量技術統一規範，未來還將設定車速在60公里以下需能使用；美國20家車商亦發表聲明，最快在2022年前將自動緊急煞車系統列為所有新車標準配備，但我國至今仍未對小型車、輕型商用車訂出全面裝設該系統時程表。爰增訂汽車強制裝設緊急煞車輔助系統，並訂有相關罰鍰，且授權交通部訂定施行日期、相關標準及辦法。\n二、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n(一)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近五年（2014-2018年）行人穿越道上行人傷亡人數高達51死、5,304傷，其中60歲以上老年人，更是各年齡層中死傷最多者為44死、1,909傷，其次為未滿20歲年齡層的3死、891傷。然行人穿越道行人傷亡前5大肇因分別為車輛搶越行人穿越道、車輛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車輛左轉彎未依規定、行人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或手勢指揮穿越道路及車輛未依規定讓車，顯見行人穿越道安全性仍不足。\n(二)現行本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針對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車輛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多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難收遏阻之效，爰提高罰鍰金額二千以上六千元以下，且增訂第四項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三、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一：\n(一)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近五年（2014-2018年）因汽車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不當而肇事」案件每年平均發生3049件，造成23人死亡、17,654人受傷。其中，以台中、桃園、高雄、台南、新北五大都會區為案件數前五名。現小型車駕駛人於考取駕照之場考評分標準中已規定下車應以兩段式開門，為保障機車騎士與行人的安全，及防範該違規行為，明確規定駕駛人與乘客應確認車外安全狀況且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對於違反規定者處以該行為人罰鍰，而非將責任僅歸咎於汽車駕駛人。\n(二)又新增第二項，區分有無第一項之行為而肇事之情況。","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為保障我國人民之生命安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新增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汽車強制裝設緊急煞車輔助系統及其使用規範，並訂有相關罰鍰，且授權交通部訂定施行日期、相關標準及辦法。","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緊急煞車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n\n汽車裝設之緊急煞車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違反前二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n\n本條施行日期及第一項之汽車裝設緊急煞車輔助系統之標準及相關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現行":"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n\n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n\n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n\n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n\n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n\n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n\n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9-05-03-修正:62","說明":"一、針對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多處以罰鍰，現行規定又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難收遏阻之效，爰修正第二項提高罰鍰金額。\n\n二、新增第四項。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修正":"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n\n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n\n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n\n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n\n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n\n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n\n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汽車駕駛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現行":"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n\n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n\n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n\n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n\n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n\n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n\n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n\n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n\n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9-05-03-修正:66","說明":"一、針對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多處以罰鍰，現行規定又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難收遏阻之效，爰修正第二項提高罰鍰金額。\n\n二、新增第四項。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修正":"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n\n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n\n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n\n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n\n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n\n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n\n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n\n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汽車駕駛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現行":"第五十六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6-11-01-修正:74","說明":"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近五年（2014-2018年）因汽車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不當而肇事」案件每年平均發生3049件，造成23人死亡、17,654人受傷。其中，以台中、桃園、高雄、台南、新北五大都會區為案件數前五名。現小型車駕駛人於考取駕照之場考評分標準中已規定下車應以兩段式開門，為保障機車騎士與行人的安全，及防範該違規行為，明確規定駕駛人與乘客應確認車外安全狀況且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對於違反規定者處以該行為人罰鍰，而非將責任僅歸咎於汽車駕駛人。又新增第二項，區分有無第一項之行為而肇事之情況。","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於未確認車外安全狀況而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處該汽車駕駛人或該乘客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n\n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違反前項之規定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21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