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21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2/LCEWA01_090812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2/LCEWA01_090812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為洲","陳玉珍","林奕華"],"連署人":["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孔文吉","羅明才","柯志恩","陳雪生","林麗蟬","余天","蔣乃辛","吳志揚","許毓仁","許淑華","曾銘宗","童惠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11-29","2019-12-03"],"會議代碼":"院會-9-8-12"},{"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8:5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29","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2","會期":8,"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23771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23771","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陳玉珍、林奕華等16人，有鑑於近來未經查證及與事實不符的訊息，透過網路的便利性迅速傳播，更甚者利用網路、電視媒體製造假訊息，影響公共之安寧，並進而造成社會分裂、社會危害。現行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有謂：「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之條文，其用語定義含糊，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制定，係為取代違警罰法，若予以司法警察單位過大裁量空間，將使人民難以適從，恐生國家機器濫權侵擾言論自由之疑慮。爰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散佈謠言，其定義、用語及適用規範，已不符現今社會對於散佈的定義，惟科技日新月異將相關文章轉貼至各大網站或於各大媒體散布不實言論，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謠言」卻缺乏故意與危害這兩項要件，人民恐因此謠言內容足令聽聞者產生畏懼而被評斷違法，因此，明確規範散佈者必須「故意」且對社會造成「危害」。\n二、社會秩序維護法前身為「違警罰法」，現行法規無法區別過失言論與惡意消息並給予制裁，司法警政調查機關本因職權予以查證區別，若怠於查證，於社會產生過失言論獲得澄清後的修復狀態中尋找代罪羔羊代為受過，使民眾在發表言論時有所顧慮，進而傷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並破壞了維繫社會正常運作最重要的信任關係。\n三、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須因應社會的與時俱進，社會因科技的進步，諸多新興的行業也應運而生，製造假新聞假訊息的工作也是新型態社會中的一環，惟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寧秩序，社會對假訊息、假新聞容錯程度的即時澄清，已展現社會對此具備自我修復能力，爰明定「故意」且對社會造成「危害」屬當罰之行為。","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n\n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n\n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n\n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n\n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n\n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n\n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n\n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n\n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n\n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76","說明":"一、《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謠言」卻缺乏故意與危害這兩項要件，人民恐因此謠言內容足令聽聞者產生畏懼而被評斷違法，因此，明確規範散佈者必須「故意」且對社會造成「危害」。\n\n二、司法警察機關因依職權予以查證是否「惡意消息」或「過失言論」散播謠言，並給予制裁，不應將查證能力的要求轉嫁至人民。","修正":"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n\n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n\n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n\n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n\n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n\n五、明知違背真實，而故意散佈謠言或製造假新聞、假訊息，且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並造成社會危害者。\n\n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n\n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n\n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n\n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21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