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21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2/LCEWA01_090812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2/LCEWA01_090812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蔣乃辛","陳玉珍","呂玉玲","林奕華"],"連署人":["陳宜民","曾銘宗","蔣萬安","柯志恩","李彥秀","林德福","賴士葆","羅明才","童惠珍","許淑華","林為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1-29","2019-12-03"],"會議代碼":"院會-9-8-12"},{"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9: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29","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2","會期":8,"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3772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3772","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蔣乃辛、陳玉珍、呂玉玲、林奕華等16人，有鑑於我國總生育率逐年降低，預估將於2022年出現人口負成長，惟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2009年列為就業保險給付項目後，至今將近十年未曾修正，實有檢討之必要，參酌國外獎勵生育政策之經驗，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生育子女數量，漸進式提高，以圖達到增進國家生育率之目的。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提供生育二胎以上家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最高至80%，並延長發給時間至9個月，以提升國人生育意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內政部戶政調查統計分析結果顯示，我國總生育率自2016年1.17逐年降低至2018年的1.06，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估計，我國將於2022年人口出現負成長，2027年台灣人口紅利便會完全消失，對國家競爭力形成重大威脅，經查，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2009年列為就業保險給付項目後，至今近十年未曾檢討修正，實有檢討之必要。\n二、世界各國為提高生育率皆推出多項獎勵生育之措施，例如新加坡提供生育兩個小孩之家庭高額津貼，在小孩13歲前一共可領到16.6萬星幣；俄羅斯政府則提供生育第二個小孩之家庭25萬盧布津貼，此人口政策讓俄羅斯生育率提高30%。參酌國外之立法經驗，我國應針對生育二胎以上家庭，漸進式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提升國人生育意願。\n三、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修正草案」，針對生育二胎以上家庭，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最高至80%，並延長發給時間至9個月，以降低國人養育孩童之經濟壓力，增加生育意願，以提升我國生育率。","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15-01-20-修正:25","說明":"一、根據內政部戶政調查統計分析結果顯示，我國總生育率呈現逐年下降趨勢，2016年總生育率為1.17、2017年為1.125、2018年則降低至1.06。因此國家發展委員會便提出警告，表示政府若再不採取相應對策，我國2022年人口將出現負成長（含移民等社會增加人口），2027年台灣的人口紅利便會完全消失，對台灣的競爭力形成重大威脅。\n\n二、生育率過低已成為全世界國家的共同課題，為提高生育率，世界各國皆推出多項獎勵生育之措施，例如新加坡提供生育兩個小孩之家庭高額津貼，在小孩13歲前一共可領到16.6萬星幣；俄羅斯政府則提供生育第二個小孩之家庭25萬盧布津貼，此人口政策讓俄羅斯生育率提高30%。參酌國外之立法經驗，我國應針對生育二胎以上家庭，提供更高額之津貼，以提升我國生育率。\n\n三、爰修正本條第一項，針對生育二胎以上家庭，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最高至80%；增列第二項，延長發給時間至9個月，以降低國人養育孩童之經濟壓力，提高國人生育意願。原第二項順移至第三項，並酌做文字修正，其餘項次遞移。","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有同時輔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每增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前項津貼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生育一胎者最長發給六個月，生育二胎以上者最長發給九個月。\n第一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並以最高比例發給。\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2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