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2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2/LCEWA01_090812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2/LCEWA01_090812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曼麗","蘇巧慧","施義芳","黃國書","吳玉琴","周春米","余天","張宏陸","蔡易餘","邱泰源","吳焜裕","林岱樺","吳琪銘","余宛如","李俊俋","段宜康","鍾孔炤","陳靜敏","尤美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11-29","2019-12-03"],"會議代碼":"院會-9-8-12"},{"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8: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29","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2","會期":8,"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3774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23774","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鑑於災害防救法之立法意旨：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惟當面對兩種以上災害類型之複合型災害，而分屬不同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者，各業務主管機關基於本位主義，常常無法整合。爰此，特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災害防救法之立法意旨：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惟當面對兩種以上災害類型之複合型災害，而分屬不同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者，各業務主管機關基於本位主義，常常無法整合。又災害防救法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爰此，提案將跨二種以上災害類型之複合型災害，而分屬不同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者，由內政部協調有關之主管機關辦理之。","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n\n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n\n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n\n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n\n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n\n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n\n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n\n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n\n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n\n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n\n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n\n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n\n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7-11-07-修正:4","說明":"災害防救法之立法意旨：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唯當面對兩種以上災害類型之複合型災害，而分屬不同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者，各業務主管機關基於本位主義，常常無法整合。又災害防救法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爰此，提案將跨二種以上災害類型之複合型災害，而分屬不同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者，由內政部協調有關之主管機關辦理之。","修正":"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其屬跨二種以上災害類型之複合型災害，而分屬不同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者，由內政部協調有關之主管機關辦理之：\n\n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n\n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n\n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n\n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n\n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n\n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n\n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n\n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n\n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n\n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n\n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n\n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n\n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2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