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22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2/LCEWA01_090812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2/LCEWA01_090812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連署人":["吳玉琴","劉建國","陳曼麗","邱泰源","李俊俋","黃國書","尤美女","余天","張宏陸","張廖萬堅","劉世芳","鍾佳濱","吳思瑤","鍾孔炤","陳歐珀","趙天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1-29","2019-12-03"],"會議代碼":"院會-9-8-12"},{"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8:3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29","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2","會期":8,"字號":"院總第1032號委員提案第23776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032委23776","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鑑於有事實足以認定身心障礙者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如欲向政府機關申請指派信託監察人時，囿於現行於法無據，經常窒礙難行。故若能賦予主管機關法定職權，再委由各地方政府社政機構執行，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將更有保障。故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爰提案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截至2018年第三季，國內領取身心障礙手冊人數約為117萬人，占人口數5%，與2017年底相較，增加約0.25%，台灣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呈現緩步成長趨勢。\n二、本條新增內容係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該條以「有事實足以認定兒童及少年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為保護對象，範圍涵括因重大災害致父母死亡之遺孤，爰參考「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增訂得命監護人代理兒童及少年設立信託管理財產之規定，另明定所定相關事項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職責。基此，本條以「有事實足以認定身心障礙者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為保護對象，其修法意旨類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n三、其次，為使相關財產管理與信託機制更臻完善，爰增列第四項，就第二項之財產管理及信託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為規定，以因應各地不同之需求。未來中央主管機關亦將研訂範本，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考，以避免整體方向發生重大差異。","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　為使無能力管理財產之身心障礙者財產權受到保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90","說明":"一、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本條新增第二項至第四項。\n\n二、本條以「有事實足以認定身心障礙者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為保護對象，於第二項增訂得命監護人代理身心障礙者設立信託管理財產之規定。另明定本項及第三項所定相關事項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職責。\n\n三、為使相關財產管理與信託機制更臻完善，爰增列第四項，就第二項之財產管理及信託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為規定，以因應各地不同之需求。未來中央主管機關亦將研訂範本，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考，以避免整體方向發生重大差異。","修正":"第八十三條　為使無能力管理財產之身心障礙者財產權受到保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n\n有事實足以認定身心障礙者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就身心障礙者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指定或改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任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之方法，並得指定或改定受託人管理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或命監護人代理身心障礙者設立信託管理之。\n前項裁定確定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保管身心障礙者之財產。\n第二項之財產管理及信託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22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