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25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8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3/LCEWA01_090813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3/LCEWA01_090813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寶清","陳歐珀","黃國書","蔡易餘"],"連署人":["陳靜敏","何志偉","張廖萬堅","邱泰源","江永昌","吳玉琴","張宏陸","蘇巧慧","陳曼麗","李麗芬","趙天麟","余宛如","周春米","李俊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5: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2-06","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3","會期":8,"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3795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23795","案由":"本院委員鄭寶清、陳歐珀、黃國書、蔡易餘等18人，有鑑於按勞工保險條例現行規定，勞工如因傷病無法工作而未能領取薪資者，於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始能領取相關補助，然而對勞工而言三日未有收入，對日常生活之影響較大，為擴大保障勞工權益，爰提案修改「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將勞工因傷病得領取相關補助之日期提前至不能工作之第二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40","說明":"考量對於勞工而言，三日未有收入對生活影響較大，為擴大保障勞工權益，將本條勞工因傷病領取相關補助之日期提前至自不能工作第二日起。","修正":"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二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現行":"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n\n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41","說明":"考量對於勞工而言，三日未有收入對生活影響較大，為擴大保障勞工權益，將本條勞工因傷病領取相關補助之日期提前至自不能工作第二日起。","修正":"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二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n\n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25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