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25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2/LCEWA01_090812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2/LCEWA01_090812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林奕華"],"連署人":["曾銘宗","許毓仁","鄭天財 Sra Kacaw","林為洲","陳學聖","柯志恩","李麗芬","黃國書","張廖萬堅","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吳思瑤","吳志揚","蔡培慧","陳雪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11-29","2019-12-03"],"會議代碼":"院會-9-8-12"},{"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9:0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29","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2","會期":8,"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3799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23799","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林奕華等16人，有鑑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持有「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等新形態菸品的情形日增且日趨氾濫，甚或摻入毒品；惟現行本法並未規範，學校亦無法源積極有效管制並禁止，顯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爰提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杜絕「電子煙」及「新形態菸品」等相關尼古丁產、製品存於校園，以維護青少年學生健康與校園純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2016年美國《小兒科雜誌（Pediatrics）》之「南加州大學於2014至2015年針對美國加州南部約300名高中學生所進行的世代追蹤調查」發現，接近成年的青少年（17至18歲且未滿18歲）若曾在2年內吸過電子煙，其嘗試一般菸的機會是沒有吸過電子煙青少年的6倍。\n二、電子煙溶液成分含有致癌物及有毒化學物，使用電子煙亦可導致使用者成癮。電子煙對於兒童、青少年等尤其更可能造成損害。電子煙除內容物對健康危害外，美國聯邦緊急事務處理總署（FEMA）亦指出，電子煙可能具有潛在的危險，如酌傷、電池爆炸、失明等。\n三、據世界衛生組織2019年報告指出：「電子煙對使用者和非使用者皆具有健康危害風險」且「對現有菸害防制工作造成不利影響」，顯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應以法律規範並禁止「電子煙」及「新形態菸品」等相關尼古丁製品存於校園，以維護青少年學生健康與校園純淨。","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24","說明":"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持有「霧化器」或「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等將尼古丁、丙二醇和其它化學品與重金屬等毒素所組成的化學混合物進行汽化，再傳送給使用者之「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等新形態菸品的情形日增且日趨氾濫；惟現行本法並未規範，學校亦無法源積極有效管制並禁止。\n\n二、電子煙非菸品：依「菸酒管理法」第3條及「菸害防制法」第2條規定，菸品係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為原料加工之製品。故電子煙若不含菸草，即非屬菸害防制法菸酒管理法及所稱「菸品」。\n\n三、按所謂「煙」乃東西燃燒時所產生的氣體；而「菸」乃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二者定義不同。\n\n四、據2016年美國《小兒科雜誌（Pediatrics）》之「南加州大學於2014至2015年針對美國加州南部約300名高中學生所進行的世代追蹤調查」發現，接近成年的青少年（17至18歲且未滿18歲）若曾在2年內吸過電子煙，其嘗試一般菸的機會是沒有吸過電子煙青少年的6倍。若排除吸過電子煙的青少年也曾經使用過水菸、雪茄及菸斗等菸品者，其盛行比率為沒有吸過電子煙青少年的5.5倍。\n\n五、電子煙溶液成分，包括已知的致癌物及有毒化學物（如甲醛、乙醛）；此外，在霧化過程中可能產生有毒金屬奈米粒子等。使用電子煙亦可導致使用者對其中一些物質成癮，可能誘發罹患精神疾病。電子煙對於兒童、青少年、孕婦、物質濫用的病人、嚴重的精神疾病病人尤其更可能造成損害。\n\n六、電子煙除內容物對健康危害外，美國聯邦緊急事務處理總署（FEMA）亦指出，電子煙存放的環境、周圍的溫濕度、充電的環境、使用者不當使用，載具之安全性，都有可能具有潛在的危險，如酌傷、電池爆炸、失明等。\n\n七、據世界衛生組織2019年報告指出：「電子煙對使用者和非使用者皆具有健康危害風險」且「對現有菸害防制工作造成不利影響」，顯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應以法律規範並禁止「電子煙」及「新形態菸品」等相關尼古丁產、製品存於校園，以維護青少年學生健康與校園純淨。","修正":"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及禁止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和其他型態菸品；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和尼古丁產、製品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25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