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2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6人","議案名稱":"「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3/LCEWA01_090813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3/LCEWA01_090813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永明","陳曼麗"],"連署人":["林俊憲","蔡易餘","陳亭妃","鄭運鵬","黃國書","黃國昌","江永昌","施義芳","鄭寶清","陳素月","陳賴素美","蘇治芬","劉世芳","鄭秀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5: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2-06","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3","會期":8,"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3803號","laws":["02411"],"提案編號":"1562委23803","案由":"本院委員徐永明、陳曼麗等16人，有鑑於公共電視基金會之董、監事換屆審查需審查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多數同意的高門檻，致使關鍵票數刻意杯葛情況一再發生，爰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審查同意門檻降至二分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共電視法自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其立法目的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制度之不足，以多元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的權利，促進民主發展，增進公共福祉。\n二、現行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再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產生董、監事。\n三、回顧過去幾屆公視基金會之董、監事改選與審查時，總伴隨著不少紛擾，尤以需經審查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之高門檻，關鍵票數刻意杯葛的現象屢次上演，使得審查過程曠日廢時、窒礙難行。\n四、參照其他公設財團法人董、監事之遴聘程序，爰降低董、監事候選人經審查委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之多數同意，俾利公視基金會順暢運作。\n五、有鑑於公共電視基金會之董、監事換屆審查需審查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多數同意的高門檻，致使關鍵票數刻意杯葛情況一再發生，爰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審查同意門檻降至二分之一。","對照表":[{"law_id":"02411","law_name":"公共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n\n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n\n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n\n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n\n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law_content_id":"02411:02411:2009-06-12-修正:15","說明":"一、本法立法目的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制度之不足，以多元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的權利，促進民主發展，增進公共福祉。\n\n二、然回顧過去幾屆公視基金會之董、監事改選與審查時，總伴隨著不少紛擾，尤以現行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需經審查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之高門檻，關鍵票數刻意杯葛的現象屢次上演，使得審查過程曠日廢時、窒礙難行。\n\n三、參照其他公設財團法人董、監事之遴聘程序，爰降低董、監事候選人經審查委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之多數同意，俾利公視基金會順暢運作。","修正":"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n\n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n\n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n\n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n\n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於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2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