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2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議案名稱":"「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3/LCEWA01_090813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3/LCEWA01_090813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素月","鄭寶清"],"連署人":["何欣純","葉宜津","林靜儀","余天","林俊憲","吳玉琴","吳焜裕","陳曼麗","李昆澤","蕭美琴","鍾孔炤","吳琪銘","周春米","黃秀芳","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6:0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2-06","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3","會期":8,"字號":"院總第553號委員提案第23805號","laws":["01176"],"提案編號":"553委23805","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鄭寶清等17人，鑑於著作權法中有關音樂著作部分，隨著科技日益更新，但該項制度使音樂著作一旦經授權錄製成商用錄音著作，任何人即不需著作權人之同意，得逕行使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其他商用錄音著作以供銷。考量流行性之音樂著作既以自由流通為主要目的，若任由唱片公司壟斷，以獨家發行錄音著作牟利，限制他人利用該音樂著作，顯與著作權之立法保護目的相違，反不利公眾接觸，應予排除壟斷，特別提出「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音樂著作之強制授權」制度，係伯恩公約第13條第1項所確認之制度，其與經濟高度發展後之市場運作機制有關，係為避免唱片公司挾其市場力量，對於音樂著作之壟斷。該項制度使音樂著作一旦經授權錄製成商用錄音著作，任何人即不需著作權人之同意，得逕行使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其他商用錄音著作以供銷。該項制度考量流行性之音樂著作既以自由流通為主要目的，若任由唱片公司壟斷，以獨家發行錄音著作牟利，限制他人利用該音樂著作，顯與著作權之立法保護目的相違，反不利公眾接觸，應予排除壟斷。\n二、此項制度僅針對音樂著作之強授權，仍不允許利用人直接複製唱片公司之錄音著作；其亦僅限於另行錄製銷售用之錄音著作，不及於公開演出該音樂著作，該等利用行為仍須取得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n三、流行性之音樂著作既以自由流通為主要目的，若任由單一業者壟斷，以獨家發行著作牟利，限制他人利用該音樂著作，顯與著作權之立法保護目的相違，反不利公眾接觸，應予排除壟斷。","對照表":[{"law_id":"01176","law_name":"著作權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九條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n\n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76:01176:2003-06-06-修正:90","說明":"「音樂著作之強制授權」制度，係伯恩公約第13條第1項所確認之制度，其與經濟高度發展後之市場運作機制有關，係為避免唱片公司挾其市場力量，對於音樂著作之壟斷。該項制度使音樂著作一旦經授權錄製成商用錄音著作，任何人即不需著作權人之同意，得逕行使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其他商用錄音著作以供銷。該項制度考量流行性之音樂著作既以自由流通為主要目的，若任由唱片公司壟斷，以獨家發行錄音著作牟利，限制他人利用該音樂著作，顯與著作權之立法保護目的相違，反不利公眾接觸，應予排除壟斷。此項制度僅針對音樂著作之強授權，仍不允許利用人直接複製唱片公司之錄音著作；其亦僅限於另行錄製銷售用之錄音著作，不及於公開演出該音樂著作，該等利用行為仍須取得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n\n流行性之音樂著作既以自由流通為主要目的，若任由單一業者壟斷，以獨家發行著作牟利，限制他人利用該音樂著作，顯與著作權之立法保護目的相違，反不利公眾接觸，應予排除壟斷。","修正":"第六十九條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視聽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視聽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n\n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2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