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28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議案名稱":"「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3/LCEWA01_090813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3/LCEWA01_090813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素月"],"連署人":["葉宜津","林靜儀","何欣純","張宏陸","蕭美琴","鍾孔炤","吳琪銘","林俊憲","余天","鄭寶清","劉世芳","周春米","陳曼麗","李昆澤","黃秀芳","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6: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2-06","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3","會期":8,"字號":"院總第1586號委員提案第23806號","laws":["01608"],"提案編號":"1586委23806","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針對地方政府普遍面臨財政困難，外在環境也受到經濟不景氣影響，學童營養午餐經費受到相當嚴重的衝擊。為了確保學童健康，保持學童營養午餐品質不致受到影響，提案將學童營養午餐納入公益彩券盈餘分配項目，爰此，特擬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監察院報告指出，每週有5天我國3,500多所國中/小學校，170多萬學生在校享用營養午餐，為補助弱勢學生，教育部每年編列21億預算並全面推動四章一Q及食農教育。近期物價飛漲，連帶造成學童營養午餐成本增加，但是地方政府財政困難，連學童營養午餐也跟著受到衝擊，許多地方政府為成本考量，將學童營養午餐內容品質作修正。為保持學童營養午餐品質不受影響，提案將學童營養午餐列為公益彩券盈餘分配項目。\n二、監察院報告同時指出，我國自98年起每年編列約21億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補助各縣市弱勢學生全額營養午餐費，教育部並訂有考核評鑑機制，除評鑑各縣市是否依規定辦理外，亦將學校午餐學校食材登錄措施納入考核項目，藉以引導縣市政府配合政策之執行，然現行評鑑標準對行政人力不足且公辦公營小校眾多之離島地區不利且無彈性，致離島縣市學校午餐辦理評鑑皆處於及格邊緣或不及格之狀態。為徹底保障學童的供餐品質，將學童營養午餐納入公益彩券盈餘分配符合公益用途，且為了國家教育及學童健康成長著想，學童營養午餐品質要盡力維持住，以免學童成長受影響，也避免影響國家未來的競爭力。","對照表":[{"law_id":"01608","law_name":"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盈餘之使用及監理）\n\n本法所稱盈餘，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但發行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十五。\n\n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其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n\n為監理盈餘分配及運用事宜，主管機關應設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組成之；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委員會之重大決議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執行。\n\n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第二項規定所得盈餘補助款，應依該項社會福利範圍專款專用，並按季公開運用情形。主管機關應定期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告彩券盈餘之運用情形；其公告及前項組成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說明":"地方政府財政困難，連學童營養午餐也跟著受到衝擊，許多地方政府為成本考量，將學童營養午餐內容品質作修正。為保持學童營養午餐品質不受影響，提案將學童營養午餐列為公益彩券盈餘分配項目。","修正":"第六條　（盈餘之使用及監理）\n\n本法所稱盈餘，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但發行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十五。\n\n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其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及學童營養午餐之業務為限，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n\n為監理盈餘分配及運用事宜，主管機關應設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組成之；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委員會之重大決議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執行。\n\n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第二項規定所得盈餘補助款，應依該項社會福利範圍專款專用，並按季公開運用情形。主管機關應定期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告彩券盈餘之運用情形；其公告及前項組成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2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