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28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3/LCEWA01_090813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3/LCEWA01_090813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曼麗","張宏陸","鄭寶清","吳琪銘","施義芳","陳素月","蕭美琴","劉世芳","李昆澤","鍾孔炤","鄭運鵬","林俊憲","呂孫綾","陳賴素美","洪宗熠","陳靜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6: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2-06","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3","會期":8,"字號":"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23809號","laws":["01253"],"提案編號":"1761委23809","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鑑於在家暴防治的作為中，預防是非常重要的環節，而預防的首要工作即是資訊的取得與研判。爰此，特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透過專業的問卷設計，取得潛在家暴傾向的資訊，供社福主管機關作研析後，對需要幫助的家庭對象採取適當的調查與預防作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一學年有二學期，而現行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家庭暴力防治課程至少四小時，而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的規定。鑒於家庭教育與家庭暴力防治息息相關，除建議將這兩種課程合併實施外，同時為讓兒少學生能及時獲得與切身息息相關的知識或訊息，並建議勿將課程延後實施（即刪除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n二、學校實施家庭教育與家庭暴力防治課程，其目的除了教育孩子正確的家庭觀念與如何保護自己、甚或家人，故學校是取得學生家庭生活資訊的一條捷徑，故在上完這樣的課程後，如能同時對學生做課後問卷調查，一方面可以瞭解學生受課後的情況，二方面透過專業的問卷設計，取得潛在家庭暴力傾向的資訊，以供教育主管機關作為改善課程設計研究或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作研析後採取適當的調查與預防作為，且於必要時，轉請教育主管機關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強制有需要之家庭成員參加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服務。","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暴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說明":"一、一學年有二學期，而現行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家庭暴力防治課程（議題）至少四小時，基本上，學校亦少有超過四小時該課程的安排，該課程究竟是在正式課程中或外並未明定，而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的規定。鑒於家庭教育與家庭暴力防治息息相關，除建議將這兩種課程合併實施外，同時為讓兒少學生能及時獲得與切身息息相關的知識或訊息，並建議勿將課程延後實施（即刪除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爰修正第一項。\n\n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新增。學校之所以應實施家庭教育與家庭暴力防治課程，其目的除了教育孩子正確的家庭觀念與如何保護自己、甚或家人，故學校是取得學生家庭生活資訊的一條捷徑，故在上完這樣的課程後，如能同時對學生做課後問卷調查，一方面可以瞭解學生受課後的情況，二方面透過專業的問卷設計，取得潛在家庭暴力傾向的資訊，以供教育主管機關作為改善課程設計研究或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作研析後採取適當的調查與預防作為，且於必要時，轉請教育主管機關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強制有需要之家庭成員參加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服務。爰增列第二項與第三項。","修正":"第六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暴防治課程，並應與家庭教育課程併同實施。\n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請專家設計問卷，供各級學校在每學期該課程結束時於其網站上對學生作調查使用。\n前項調查資料僅供教育主管機關作為課程設計研究或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研析取得家暴相關資訊，並採取適當調查與預防作為。必要時，轉請教育主管機關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強制有需要之家庭成員參加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服務。其相關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28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