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28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議案名稱":"「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3/LCEWA01_090813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3/LCEWA01_090813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為洲","林奕華"],"連署人":["陳雪生","余天","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Uliw．Qaljupayare","羅明才","陳宜民","李彥秀","陳玉珍","蔣乃辛","林麗蟬","曾銘宗","孔文吉","許淑華","童惠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6:1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2-06","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3","會期":8,"字號":"院總第1430號委員提案第23810號","laws":["01199"],"提案編號":"1430委23810","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林奕華等16人，鑑於我國「憲法」保障人民之身體、言論、集會結社等「憲法」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爰此，為貫徹保障人民之權利，提案修正「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及維持社會秩序，經於七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公布集會遊行法，並歷經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二次修正，施行迄今，對人民集會自由基本權利及社會公益之維護，已具實益。茲因民主化趨於成熟，人權理念日益彰顯，亦須審酌當前國內政經情勢發展及治安現況需要，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施行，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各種基本權利，配合修正舉行集會、遊行相關規範，以貫徹人民集會、遊行權利之保障。\n二、依據集會遊行法第8條：「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許多和平的集會遊行可能會有表演活動，抑或有化妝的需求；另內政部為集會遊行法之主管機關且亦持相同見解，若無重大違法情事發生，則不應限制人民於集會遊行時化妝。爰此提案刪除第十四條第六款，以保人民之言論表述自由與集會遊行之權利保障。","對照表":[{"law_id":"01199","law_name":"集會遊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n\n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n\n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n\n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n\n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n\n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n\n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law_content_id":"01199:01199:1988-01-11-制定:14","說明":"政府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及維持社會秩序，經於七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制定公布集會遊行法，並歷經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二次修正，施行迄今，對人民集會自由基本權利及社會公益之維護，已具實益。茲因民主化趨於成熟，人權理念日益彰顯，亦須審酌當前國內政經情勢發展及治安現況需要，許多和平的集會遊行可能會有表演活動，抑或有化妝的需求。內政部作為集會遊行法之主管機關且亦持相同見解，若無重大違法情事發生，則不應限制人民於集會遊行時化妝。爰此提案刪除第十四條第六款，以保障人民之言論表述自由與集會遊行之權利保障。","修正":"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下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n\n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n\n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n\n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n\n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n\n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2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