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28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1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3/LCEWA01_090813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3/LCEWA01_090813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鍾孔炤","周春米","何志偉","尤美女","吳秉叡"],"連署人":["吳琪銘","蘇巧慧","林俊憲","趙天麟","施義芳","陳曼麗","張宏陸","許智傑","陳靜敏","葉宜津","王榮璋","陳亭妃","蔡易餘","邱議瑩","邱志偉","賴瑞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6: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2-06","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3","會期":8,"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3819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3819","案由":"本院委員鍾孔炤、周春米、何志偉、尤美女、吳秉叡等21人，有鑑於違反勞動基準法所列之一般行政義務，其破壞法秩序所生之影響雖多限縮於勞雇之間，惟臺灣現行勞動市場勞資雙方實力極度不對等，時有因勞動條件過於不合理，易致危害勞工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影響其家庭功能之健全運作，更甚者該勞動條件，於特定情狀下將直接或間接影響公眾安全或公共利益，例如：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因無適當休息時間之排班制度，使職業駕駛人連續駕車而易致疲勞駕駛，除其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促發率增加外，也驟然升高公眾使用大眾運輸之安全風險。是故考量上述情狀及民眾勞動意識之嚴重匱乏，復考量提倡尊嚴勞動（Decent Work）之落實，並與勞動檢查同為強化民眾勞動意識之重要手段。據此，勞工於申訴時，除增加雇主濫用經營權之成本外，自應予以相當程度之保護。爰參酌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n\n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n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n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n\n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n\n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n\n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6-12-06-修正:88","說明":"一、第一項、第四項至第七項未修正。\n\n二、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項移列至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修正":"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n\n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n\n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n\n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n\n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現行條文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移列本條規定。\n\n三、為配合法制體例，參酌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第七條第二項「不利人事措施」一詞，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七十四條之一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條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為其他不利人事措施。\n\n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參酌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第十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損害勞工權益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務契約，而雇主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退休金等規定，對於雇主因揭弊者為揭弊行為而有違反勞動法規之行為時，亦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務契約，且除依法給付之資遣費、退休金外，尚應給付三個月之補償金，爰為第一項之規定。\n\n三、若雇主恢復勞工之職務顯有困難，勞雇雙方得以合意方式協商解決爭議，為避免勞工於合意內容協議時處於弱勢，就合意內容明定最低保障之宣示規定，除六個月以上之補償金總額外，另應包括資遣費、退休金，爰為第二項之規定：\n\n(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關於資遣費、退休金之計給標準。\n\n(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不低於依其適用法規（如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等）關於退休金、資遣費之計給標準。\n\n(三)至如無勞動法令或其他法規適用之受僱者，其退休金、資遣費從其契約約定。\n\n四、上開補償之給付時點，由勞雇雙方約定之，如未約定者，雇主應於契約終止時給付之。另，如雇主有拒絕勞工復職之情形，因已涉違反勞動契約，損及其勞動權益，第二項規定不影響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主張終止契約及請求資遣費之權利。\n\n五、為使勞工得有合理時間另尋工作，明定勞工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前一月之工資為基準，提供待業補償金，爰為第三項之規定。","修正":"第七十四條之二　雇主違反前條規定，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該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應給付不低於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之資遣費、退休金，及三個月補償金之總額。\n\n勞工復職顯有事實上之困難時，雇主得給付勞工不低於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之資遣費、退休金及六個月以上補償金之總額，合意終止勞務契約。\n\n前二項補償金依勞工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之前一月工資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28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