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129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3人","議案名稱":"「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4/LCEWA01_090814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4/LCEWA01_090814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蘇巧慧","賴瑞隆"],"連署人":["李昆澤","吳秉叡","陳亭妃","呂孫綾","王榮璋","陳瑩","鍾佳濱","鍾孔炤","何欣純","李麗芬","羅致政","段宜康","余天","洪宗熠","管碧玲","吳玉琴","莊瑞雄","蔣絜安","李俊俋","陳歐珀","林靜儀"],"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8-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9-12-13","2019-12-17"],"會議代碼":"院會-9-8-14"}],"mtime":"2024-01-18T19:34: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2-13","last_time":"2019-12-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4","會期":8,"字號":"院總第1775號委員提案第23837號","laws":["01274"],"提案編號":"1775委23837","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賴瑞隆等23人，鑑於公立博物館長期受限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範不得發起主動勸募，與各國博物館普遍將捐贈收入作為重要營運經費來源，達成財務自主健全、改善業務辦理成效、強化社會互動與連結關係等趨勢有違，使公立博物館經常受限於各級政府財務狀況，於基本業務外尚難追求其各項業務能力與專業性之提升，爰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74","law_name":"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n\n一、公立學校。\n\n二、行政法人。\n\n三、公益性社團法人。\n\n四、財團法人。\n\n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274:01274:2006-04-25-制定:5","說明":"一、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範，各級政府機關（構）只能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主動募捐，以避免政府在有年度公務預算與預備金編列前提下，恣意與民間公益團體爭奪民間資源。\n\n二、惟政府囿於財政資源有限，公立博物館於日常維運之餘，要提升各項經營管理之能力與專業性皆捉襟見肘；縱部分博物館已設立基金，亦有博物館法提供充足基金設置之法源依據，惟現行除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其他博物館基金，仍大量仰賴政府補助收入，未能達成財務自主之目標，遑論透過自主財源籌措提升博物館經營管理之專業。\n\n三、考量公立博物館擔負文化近用與教育推廣等公共責任，實不宜以營利為主要經營導向；然現行規範使博物館未能比照他國博物館，藉由勸募方式達成財務自主健全目標，將相關資源投入博物館經營管理的提升，並建立與社會正向與持續性連結，實有不妥，故於本條第二項排除公立博物館，使其得以辦理公益勸募，亦符合現行國際博物館治理之發展趨勢。","修正":"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n\n一、公立學校。\n\n二、行政法人。\n\n三、公益性社團法人。\n\n四、財團法人。\n\n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除公立博物館外，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29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