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20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議案名稱":"「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4/LCEWA01_090814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4/LCEWA01_090814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蔡適應","鄭寶清","余天","陳瑩","蘇震清","鍾佳濱","鍾孔炤","余宛如","葉宜津","許智傑","何欣純","吳琪銘","吳焜裕","陳歐珀","劉世芳","邱泰源"],"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8-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9-12-13","2019-12-17"],"會議代碼":"院會-9-8-14"}],"mtime":"2024-01-18T19:34: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2-13","last_time":"2019-12-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4","會期":8,"字號":"院總第355號委員提案第23841號","laws":["04650"],"提案編號":"355委23841","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鑑於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第二項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條件過於嚴苛，且未加入流產之項目，損及生育者之保障。爰提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請領生育給付之資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出生率持續下降，2018年出生人口數為181,601人，為2011年來最低。而2019年更面臨人口結構巨變，人口死亡人數首度超越出生人數，2020年將出現人口負成長的情況，少子化問題已成為國安危機。\n二、2015年至2018年，請領生育給付之案件數自10,220件，下降至8,758件，約減少14.3%。\n三、為了提高國民生育意願，政府應從政策面、預算面及法制面，提出因應對策，多管齊下。現有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需繳付保險費一定時間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門檻，然而，若有懷孕婦女於懷孕一段時間後投入公職，而繳付保險費期間卻未足現行條文之規定，將無法領取生育給付。政府運用保險制度鼓勵國民生育之美意將大打折扣。\n四、反觀國民年金法規定，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生產就可請領給付，並未有加保時間之條件限制。\n五、為完善公教人員生育權益保障，提高生育意願並減輕育兒負擔，故提案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放寬生育給付之資格。","對照表":[{"law_id":"04650","law_name":"公教人員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n\n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n\n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n\n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n\n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15-05-26-修正:45","說明":"本條文第一項取消被保險人需繳付本保險費滿一定期間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修正":"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後分娩、早產或流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n\n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n\n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20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