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20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3/LCEWA01_090813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3/LCEWA01_090813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鄭秀玲"],"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7: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2-06","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3","會期":8,"字號":"院總第686號委員提案第23845號","laws":["01195"],"提案編號":"686委23845","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行政院為提升國人居住安全與品質，106年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專法，以利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然而截至108年8月份，全國申請案件數僅373件，共計1,092戶申請，以目前30年以上老屋之戶數410萬戶計算，民眾透過危老條例改善居住安全與生活品質的比例過低。因此為促使危老條例能確實達到內政部改善目標，促使400多萬具有居住風險之老屋餘戶儘早提出申請重建，建議延長條文第六條容積獎勵期限至六年，獎勵內容修改為第1-4年內容積獎勵率為10%，第5年內為7%，第6年內則為5%。延長獎勵期限以利有需求之民眾能有充分處理提出重建申請作業之前的整合與申請安全性能評估等作業時間，逐年降低優惠，是為督促民眾儘早提出申請，以加快全國危老重建效率。並因應第六條條文修正，修改第八條條文之減免稅捐規定。因此，爰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95","law_nam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n\n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n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n\n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n\n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95:01195:2017-04-25-制定:6","說明":"一、為促使危老條例能確實達到內政部改善目標，建議延長容積獎勵期限至六年，以利有需求之民眾能有充分處理提出重建申請作業之前的整合與申請安全性能評估等作業時間。\n\n二、獎勵內容修改為本條例施行後第1至4年內容積獎勵率為10%，第5年內為7%，第6年內則為5%。逐年降低優惠，是為督促民眾儘早提出申請，以促使400多萬具有居住風險之老屋餘戶儘早提出申請重建，加快全國危老重建效率。","修正":"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n\n本條例施行後六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依下列規定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獎勵，並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n\n一、本條例施行後四年內，獎勵百分之十。\n二、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獎勵百分之七。\n三、本條例施行後六年內，獎勵百分之五。\n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n\n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n\n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n\n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n\n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n\n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n\n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n\n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law_content_id":"01195:01195:2017-04-25-制定:8","說明":"因應第六條條文修正，修改第八條條文之減免稅捐規定。","修正":"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八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n\n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n\n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n\n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n\n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n\n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20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