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202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3/LCEWA01_090813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3/LCEWA01_090813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鄭秀玲"],"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mtime":"2024-01-18T19:37: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2-06","last_time":"2019-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3","會期":8,"字號":"院總第686號委員提案第23846號","laws":["01195"],"提案編號":"686委23846","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台灣目前的建築結構從弱到強可以分為磚造、加強磚造、鋼筋混凝土（RC）、鋼骨鋼筋混凝土（SRC）、鋼骨混凝土（SC）等，目前以RC結構居多，至於SRC或SC結構，較常用於都會區新建的高層樓建築。根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研訂之「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一般磚造房屋，經濟耐用年數為25年、加強磚造房屋為35年，RC、SRC、SC建築經濟耐用年數約為50年。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台灣目前5層樓以下公寓多為鋼筋混凝土（RC）結構，經濟耐用年數為50年。大多縣市3樓以下自有建築則多為磚造、加強磚造等結構，經濟耐用年數約為25-30年。且考量台灣為地震發生高危險地區，如發生高強度地震災害，對民眾生命、財產及安全影響甚鉅。另，我國已步入高齡少子化社會，目前65歲以上高齡者已近人口結構的13%，5層樓以下老舊建築多無設置昇降設備，對無障礙居住環境需求日殷。因此為促使危老條例能確實達到行政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與提升生活品質之目標，爰提案修改「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之適用範圍，將建築物結構之經濟耐用年數納入考量，增列已超過建物經濟耐用年數，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得免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適用本條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95","law_nam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n\n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n\n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n\n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n\n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n\n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n\n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n\n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n\n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管理、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95:01195:2017-04-25-制定:3","說明":"一、有鑑於台灣目前5層樓以下公寓多為鋼筋混凝土（RC）結構，經濟耐用年數為50年。大多縣市3樓以下自有建築則多為磚造、加強磚造等結構，經濟耐用年數約為25-30年。\n\n二、考量台灣為地震發生高危險地區，如發生高強度地震災害，對民眾生命、財產及安全影響甚鉅。\n\n三、我國已步入高齡少子化社會，目前65歲以上高齡者已近人口結構的13%，5層樓以下老舊建築多無設置昇降設備，對無障礙居住環境需求日殷。\n\n四、為促使危老條例能確實達到行政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與提升生活品質之目標，將建物以超過經濟耐用年數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得免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適用本條例。","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n\n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n\n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n\n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n\n四、已超過建物經濟耐用年數，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得免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n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n\n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n\n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n\n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n\n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管理、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20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