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20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4/LCEWA01_090814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4/LCEWA01_090814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吳琪銘","蔣絜安"],"連署人":["林俊憲","陳賴素美","段宜康","蘇巧慧","陳靜敏","張宏陸","趙天麟","洪宗熠","鍾孔炤","李麗芬","陳素月","余宛如","尤美女","林靜儀","余天","呂孫綾"],"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8-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9-12-13","2019-12-17"],"會議代碼":"院會-9-8-14"}],"mtime":"2024-01-18T19:34:2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2-13","last_time":"2019-12-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4","會期":8,"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23862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23862","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吳琪銘、蔣絜安等19人，鑑於易以拘留之規定已刪除，並考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人，有限期清繳所受裁處罰鍰之義務，爰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已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並考量違法行為人如有已逾清償期而不履行之情形，自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之必要，為求法律關係明確，爰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新增「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以資主管機關適用；至經主管機關已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者，其執行時效期間，悉依行政執行法之相關規定。\n二、配合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爰刪除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n三、參酌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意旨，及其他行政罰法律之通常體例，爰修訂第五十條規定，明定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n\n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37","說明":"一、鑑於本法已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並考量違反本法行為人必須依限清繳所受裁處之罰鍰，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有已逾清償期而不履行之情形，自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之必要，又為規範主管（警察）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之期限，以求法律關係明確，保障被處罰人時效權益計算，爰於第一項修訂「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以資主管（警察）機關適用；至經主管（警察）機關已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者，其執行時效期間，悉依行政執行法之相關規定。\n\n二、為配合本法刪除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等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爰刪除本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修正":"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n\n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現行":"第五十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60","說明":"參酌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意旨，及其他行政罰法律之通常體例，明定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修正":"第五十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20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