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205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3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4/LCEWA01_090814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4/LCEWA01_090814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宏陸","吳思瑤","陳賴素美","蘇巧慧"],"連署人":["郭正亮","黃秀芳","陳靜敏","鍾孔炤","邱泰源","陳歐珀","余宛如","李麗芬","趙天麟","劉世芳","蕭美琴","李俊俋","羅致政","洪宗熠","蔡培慧","陳素月","吳琪銘","鍾佳濱","吳焜裕"],"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8-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9-12-13","2019-12-17"],"會議代碼":"院會-9-8-14"}],"mtime":"2024-01-18T19:34:4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2-13","last_time":"2019-12-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14","會期":8,"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3860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3860","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吳思瑤、陳賴素美、蘇巧慧等23人，鑑於現行就業保險法中，對於因「懷孕或分娩」未接受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之勞工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似有違就業保險法保障勞工於失業一定期間基本生活之立法目的與意旨。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使「懷孕或分娩」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更加周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我國就業保險法於2002年5月15日公布，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雖歷經四次修正，惟就經濟穩定及就業安全層面觀之，仍有未盡周延之處，亟待改善，如女性勞工因懷孕或分娩後之期間，或有身體不適等情形，卻因未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即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對懷孕或分娩之勞工經濟上的保障，實嫌不足，應允改善。","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n\n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n\n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n\n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2-04-25-制定:18","說明":"現行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未規定「懷孕或分娩期間」，致使「懷孕或分娩」之女性勞工，可能因為懷孕或分娩造成身心不適，又因為無法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而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實不合理。為確保女性勞工，不致因懷孕或分娩造成身體不適，卻因為無法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而無法請領失業給付，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明定懷孕或分娩期間，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之女性勞工，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修正":"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n\n一、因傷病診療、懷孕或分娩期間，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n\n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n\n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205070201000/details"}